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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72080bdd-b7c8-4087-b58c-c9761c5bf7c3</來源網址>
    <標題>鄭副院長召開消保會議通過交友媒合服務契約新規範 責成主管機關強化飲用水設備、藍牙耳機、餐飲業禮券消費者權益保障</標題>
    <內容>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今（11）日主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7次會議（下稱保護會）」，會中通過內政部新訂定之「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聽取「公私場所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暨維護管理查核」、「市售藍牙耳機之品質與標示查核」及「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查核」等報告案，鄭副院長責成各主管機關落實相關規範、強化源頭管理及後市場稽查，透過跨機關合作，保障消費者權益。通過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 提升資訊透明與公平有鑑於交友媒合服務日益盛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會議通過內政部新訂定之「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針對提供實體交友媒合服務收取費用之定型化契約，明定契約審閱期至少3日，入會費最高也不得逾契約總費用之5%；此外，如果消費者預付逾5萬元，業者應提供履約保障。該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明確規範契約終止權與退費標準，禁止業者於契約中約定自動續約或要求消費者提供票據擔保。內政部並於會中說明，後續規劃於今年下半年提出適用於網路交友媒合服務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對於本案，鄭副院長聽取報告後指出，請內政部依法公告新規範，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核，並運用多元方式加強宣導相關內容，同時請內政部清楚對外說明「實體交友媒合服務業者，若以數位服務輔助提供實體服務者，亦適用本規範」。另考量網路交友亦為常見之交友方式，請內政部加速研議網路交友服務相關規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擴大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精進檢測方式 確保民眾飲水安全為因應民眾外出時有經常使用飲水設備之需求，及確保交通要衝、健身中心及百貨公司等公私場所設置飲用水設備之安全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5）年1月會同地方政府環保機關查核20處場所，其中水質檢驗發現2處分別查有大腸桿菌群、重金屬鉻超標，對此行政院消保處已即於本年2月12日發布新聞稿對外說明，目前均已改善完畢；10處設備維護管理有缺失，正由地方政府處理中。鄭副院長聽取報告後表示，飲用水安全攸關民眾健康，應進行風險分析及精進檢測方式，請環境部續追蹤不合格處所之改善情形，並應增進公私場所之法遵意識、加強飲用水法規宣導，務必請主管機關落實飲用水設備的水質檢驗，以及督導地方政府落實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以確保水質安全。鄭副院長並責成後續應針對本次水質檢驗不合格場所所在之地區進行區域性抽查，並精進檢測方式，同時納入進、出水檢測，以釐清問題產生的根源進行改善。另針對長時間有飲水需求的場所（例如學校、醫療院所等），鄭副院長請陳時中政務委員偕同行政院消保處後續召集教育部、衛福部、交通部及環境部等相關部會建立抽查計畫，以確保學生及民眾飲水安全。精進藍牙耳機標示管理 耳機材質納未來檢測項目考量藍牙耳機已成為民眾隨身攜帶使用之電子產品，為避免其電磁干擾醫療設備等設施，行政院消保處會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購樣10件進行檢測，品質檢測及構造比對全數符合規定；至於標示部分，有2件不符《商品標示法》或《商品檢驗法》，均已依法查處並改善完成。鄭副院長聽取報告後表示，請經濟部加強對業者宣導藍牙耳機商品之品質與標示均應符合規定，同時繼續維持對相關商品之源頭管理與後市場稽查；另針對會中有委員提及不良耳機材質恐影響消費者健康之議題，鄭副院長亦請經濟部未來納入檢測項目。強化餐飲業禮券履約保障 降低消費者風險為避免業者發行餐券後倒閉求償無門，或業者未投保產品責任險致影響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處於114年11月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查核20家餐飲業者，其中15家業者定型化契約部分條款不符規定（含3家業者未落實履約保障）；另產品責任險則有1家不符規定。鄭副院長聽取報告後表示，餐券屬於預付型交易，履約保障機制可以降低消費者之風險，請衛福部彙整禮券常見錯誤及不合理樣態，加強教育宣導，同時持續對業者推廣宣導應採用QRcode方式方便消費者查詢禮券履約保障，並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查核。附件一、「內政部研擬之『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案說明二、「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水質檢驗暨維護管理查核結果」案說明三、「市售藍牙耳機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案說明四、「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投保產品責任險查核（第二次）」案說明</內容>
    <上版日期>115-03-11</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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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79714169-5494-46c9-91d4-56b44b188278</來源網址>
    <標題>「內政部研擬之『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案說明</標題>
    <內容>為預防消費糾紛，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授權，擬訂交友媒合服務契約規範，俾相關消費資訊能充分揭露，並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合理。本項法規命令規定重點如下：一、契約審閱期間：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日，以保障消費者契約審閱權益。(應記載事項&amp;sect;1)二、服務內容之說明及確認：為使消費者瞭解所選擇之服務內容，業者應於訂約前向消費者充分說明媒合交友與附加服務項目之內容、數量及價格；另就已提供之服務，應製作服務紀錄，經消費者確認後交付消費者留存。(應記載事項&amp;sect;4、&amp;sect;12)三、服務項目及費用透明化：業者應於契約中詳載媒合交友及附加服務內容，包含約會對象、排約方式及時間等重要資訊，使消費者可明確掌握服務範圍；又為提升費用透明度，業者應清楚揭示各項收費方式及契約總費用，如有收取入會費，其金額不得逾契約總費用5％；契約未明列之繳費項目，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應記載事項&amp;sect;5、&amp;sect;7)四、履約保障機制：消費者預付總額逾5萬元者，業者就超過部分應依規定機制擇一提供履約保障，保障機制包括：金融機構保證、價金信託、價金保管、同業連帶保證、聯合保證協定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業者提供之履約保障應載明於契約明顯處，並提供可供查驗之佐證方式。（應記載事項&amp;sect;11）五、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及退費標準：(一)契約生效七日內且尚未接受服務而終止契約：業者應全額退還消費者已繳之契約總費用。(二)契約生效七日後或已接受服務而終止服務：業者應將消費者已繳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費用及已使用或已拆封之影音課程、書籍教材金額，剩餘金額退還消費者；若有收取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上開剩餘金額百分之十。（應記載事項&amp;sect;16）六、不得記載業者得以自動續約方式延長契約：自動續約易使消費者承擔非預期之延長期間與費用，並衍生扣款、終止與退費等消費爭議，爰明定不得記載業者得以自動續約方式延長契約。（不得記載事項&amp;sect;10）七、不得記載消費者提供票據作為擔保：為避免實務上，業者逕以消費者簽立之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對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爰明定不得記載消費者提供票據作為擔保，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不得記載事項&amp;sect;14）</內容>
    <上版日期>115-03-11</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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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49b2d59b-24d2-4448-8824-64411bd27f94</來源網址>
    <標題>「市售藍牙耳機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案說明</標題>
    <內容>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去（114）年8月間購樣10件市售藍牙耳機，其中品質檢測均符合規定，標示查核則有2件不符合規定，均已請主管機關依法查處，目前均已改正完畢。晚近藍牙耳機成為消費者經常隨身攜帶之電子商品，為避免超標之電磁干擾將產生影響周圍附近其他產品正常使用，並保障購買及使用該類產品之消費者安全及權益，行政院消保處遂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合作辦理，針對市售商品進行品質檢測（包括「電磁相容傳導干擾試驗」及「電磁相容輻射干擾試驗」），並進行「外觀及內部構造比對」與「標示查核」。相關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品質檢測部分：均符合規定。二、外觀及內部構造比對：均符合規定。三、標示查核部分：2件不符合規定。(項次2及10)（一）涉及商品標示法部分：1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之態樣為未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且未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項次10)。（二）涉及商品檢驗法部分：1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之態樣為限用化學物質含量表內容與原技術文件不符。(項次2)有關本案查核結果，行政院消保處均已於本（115）年1月檢測及查核結果確認後，請主管機關標準局依法查處。有關標示不符合商品標示法部分，標準局已請地方主管機關要求業者依法改善；至不符合商品檢驗法部分，標準局亦本於權責依法賡續查處，並要求業者改善，目前均已改正完畢。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缺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7次會議決議，藍牙耳機之標示是否完整，攸關消費者的權益，請經濟部持續對業者加強宣導商品品質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標示亦應符合規定，並由經濟部繼續維持商品之後市場稽查及源頭管理。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於選購及使用移動型風扇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選購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商品。二、選購時應檢視商品標示是否清楚。三、操作商品前詳細閱讀使用說明，並確實依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使用說明所列注意事項或警語。四、優先選購含保固服務之商品。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如欲進一步瞭解商品檢驗及中文標示等相關資訊，可逕至標準局網站（https://www.bsmi.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ea.gov.tw/index.aspx）網站查詢。</內容>
    <上版日期>115-03-11</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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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14396f51-cfc1-4289-9f6b-c0c5ab37085f</來源網址>
    <標題>「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投保產品責任險查核（第二次）」案說明</標題>
    <內容>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4年11月間會同臺北市、新北市、新竹縣、南投縣、嘉義市及臺東縣等地方衛生局，進行「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查核，共計查核20家餐飲業者。本次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全部查核項目符合規定者計5家，部分契約條款不符合規定者計15家；至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查核結果，計1家不符合規定。鑑於餐券屬於預付型交易，餐飲業者應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發行餐券並提供履約保障；再者，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餐飲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故行政院消保處會同上開地方政府衛生局進行本次查核，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計15家定型化契約條款部分不符合規定(項次：2、5、6、7、8、10、11、12、13、15、16、17、18、19、20)，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14%(42/300項)。主要缺失如下：（一）違反「記載出售日」規定者，共計6家(項次：5、7、10、15、16、18)；違反「記載履約保證期間（至少1年）」規定，共計7家(項次：5、6、7、12、13、15、18)：發行人應依規定提供消費者自出售日起算至少1年期間之履約保障，但查核發現禮券未記載「出售日」或未記載「履約保證期間（至少1年）」。（二）違反「履約保障責任」落實，共計3家(項次：13、15、18)：1、發行人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之履約保障期間，未能涵蓋禮券所載之履約保障期間。2、發行人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但未確實存入款項。（三）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共計10家(項次：2、5、8、11、12、13、16、17、19、20)：1、禮券記載扣除運費（或郵資）、匯費（或金融機構手續費）後辦理退款，違反不得另行加收費用。2、禮券僅記載特殊節日不適用，消費者無法以禮券面額抵用消費。3、禮券記載「若購買套組且已使用贈品券者，不得申請退券」或「不接受部分退券」等，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二、餐飲業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有關餐飲業者是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或「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附加食品中毒條款（限未提供外帶外賣者）」，本次查核計1家不符合規定(項次12)。針對上開查核所發現之缺失，行政院消保處已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督促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查處，業者均已改正。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及餐飲業者，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消費者購買餐券時，務必審閱券面記載之契約條款，注意是否與「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二、消費者購買餐券後，可依發行人所提供履約保障機制之佐證方式（例如：至銀行網站禮券信託網頁），查詢履約保障是否落實。三、消費者應理性消費，儘速於履約保障期間內將餐券使用完畢，以維自身權益。四、餐飲業者發行餐券時，應依照「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並確實落實履約保障；建議於禮券券面以QRcode方式提供履約保障查詢連結，簡化查詢流程，友善消費者查驗，並於網站及銷售點揭露相關履約保障資訊。五、餐飲業者應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內容>
    <上版日期>115-03-11</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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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a5e8432e-dc03-4dc0-8fe4-19c35d0cb623</來源網址>
    <標題>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水質檢驗暨維護管理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5年1間前往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縣、嘉義市及高雄市之「交通要衝」、「健身中心」及「百貨公司(或賣場)」進行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下稱飲用水設備)的維護管理查核及水質檢驗，共計查核20處所，其中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10處不符合規定，水質檢驗2處不符合規定。針對本次查核檢驗所發現之各項缺失，已立即請主管機關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處理並要求業者改善。   鑑於各類公私場所為方便民眾飲水，通常都會設置飲用水設備，故為維護民眾的飲用水安全，行政院消保處於115年1月間會同上開地方政府環保機關進行聯合查核，以確保民眾的飲用水安全。本次查核檢驗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飲用水維護管理部分：10處不符合規定(項次：3、7、8、11、12、14、15、16、17、20)，主要缺失為：(一)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1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其紀錄應保存2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8處不符合規定(項次：3、7、11、12、14、16、17、20)。(二)依規定辦理飲用水設備水質狀況檢測；其紀錄應保存2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4處不符合規定(項次：8、14、16、20)。(三)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將每一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並備主管機關查核：7處不符合規定(項次：3、12、14、15、16、17、20)。一、水質檢驗部分：(一)大腸桿菌群：1處不符合規定(項次2)，為大腸桿菌群超標。(二)重金屬：1處不符合規定(項次10)，為重金屬鉻超標。  本次水質檢驗不合格之處所，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檢驗報告後，已立即要求該等處所停止飲用水設備之使用，且目前均已改善完畢。至於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有缺失之處所，目前正由地方政府環保機關依法處理並持續要求改善中。  行政院消保處在此呼籲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及民眾應注意下列事項：一、飲用水設備管理者應確實遵守「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之規定，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一次。至於維護內容可以是更換、清洗濾心、濾材或濾料、消毒機台、管線或其他維護等。二、業者或管理者應每隔3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或其他必要之檢測，以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三、民眾在使用飲用水設備時，可注意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是否有將每一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以作為使用飲用水設備之依據。</內容>
    <上版日期>115-02-12</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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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db163bba-e067-46f4-ae03-1d5cdeca405d</來源網址>
    <標題>行政院消保處抽查年貨大街磅秤及食品標示結果</標題>
    <內容>   因應農曆春節到來，消費大眾紛紛前往各地年貨大街採買年貨，身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召集人之鄭副院長麗君關心消費者權益，爰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指派消費者保護官於115年1月28日至2月9日會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各該直轄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及衛生局等相關單位，共同前往臺北市迪化年貨大街、桃園市藝文廣場年貨大街、臺中市天津年貨大街及高雄市三鳳年貨大街，針對磅秤準確度及食品標示等事項進行聯合查核。本次查核發現磅秤合格率為98%，而食品標示合格家數比率為97%。查核結果如下：一、年貨磅秤查核情形：  本次共抽查178家磅秤，其中臺北市迪化年貨大街抽查78家，2家不合格（對消費者有利）；桃園市藝文廣場年貨大街抽查26家，1家不合格（對消費者有利）；臺中市天津年貨大街抽查21家，全數合格；高雄市三鳳年貨大街抽查53家，全數合格。二、食品標示查核情形：  本次共抽查217家業者，其中需接受輔導之業者有7家，已當場要求改善，並將由轄區衛生局進行後續追蹤查處。本次查核結果，在臺北市迪化年貨大街，抽查52家業者，有3家業者標示違規；在桃園市藝文廣場年貨大街，抽查50家業者，有3家業者標示違規；在臺中市天津年貨大街，抽查52家業者，全部合格；在高雄市三鳳年貨大街，抽查63家業者，有1家業者標示違規。無論包裝或散裝食品，如未依相關規定標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8款或第10款規定，對業者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涉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者，得依同法第45條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買年貨時，應注意業者是否使用經檢定合格並黏貼「同」字檢定合格單之磅秤進行交易，另外消費者在秤重年貨時，應注意業者使用磅秤應放置於平穩且固定平台上，避免造成秤重時，磅秤產生誤差情形而影響自身權益，如發現業者疑似有偷斤減兩之情形，歡迎向標準局或所屬各分局踴躍檢舉，檢舉電話：（02）2343-4567（代表號），標準局將迅速派員處理。  另外關於食品標示部分，包裝食品應注意製造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淨重、食品添加物、原產地（國）、內容物、有效日期及營養標示等資訊是否清楚完整；散裝食品則應注意，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販售業者有無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避免購買來路不明食品，以維護自身權益。  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爭議，可於上班時間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內容>
    <上版日期>115-02-11</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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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a9868fff-73ce-4b32-b979-ecdc1fbdefcf</來源網址>
    <標題>公布預售屋契約查核結果及違規樣態，維護消費者購屋權益</標題>
    <內容>  為檢視建商對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遵循狀況，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於114年9月至12月間辦理「114年度第2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  本次查核，除以114年1月至6月之銷售戶數為基準，就「全國銷售排名前10名」及「地方銷售排名(直轄市：銷售排名前4名；縣/市：銷售排名前2名)」之建案進行查核外；另分析109年至114年行政院消保處與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合作辦理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資料，就「過去查核資料累計違規2次以上建商」及114年度第1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違規項次較多之建商」，再次加強查核。  本次共計查核72建案，每個建案均查核「通知交屋期限」、「驗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及「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等15項目，整體查核結果如下(詳附表1至附表3)：一、「全國銷售排名」(共10建案)(一)3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二)計有6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4%(6/150)。二、「地方銷售排名」(共50建案)(一)11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二)計有16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2.1%(16/750)。三、「過去查核資料累計違規2次以上建商及前次查核違規項次較多建商」(共12建案)(一)4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二)計有11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6.1%(11/180)。  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商，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完竣在案，本次查核共計裁處新臺幣597萬元。  本次查核，主要違規樣態如下：一、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應記載事項第15點)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增列不當之契約條款(例如：契約中記載，賣方辦理對保、貸款撥付等時程，不計入6個月期間)，免除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通知交屋之義務。  亦有建商要求買方提前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轉嫁賣方付費之義務，增加買方負擔(例如：買方原應於「通知之交屋日起30日後」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但契約中卻記載，買方於「通知交屋日起30日後」即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二、違反「驗收」規定(應記載事項第13點)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對於消費者驗收時所發現之瑕疵，未於「交屋前」完成修繕，要求消費者接收有瑕疵之房屋後，再依「保固」程序進行處理。  另有部分建商於契約中以錯誤之基礎計算交屋保留款(例如：以「房屋總價5%」替換「房地總價5%」之規定)，亦有交屋保留款數額不足「房地總價5%」之情形。三、違反「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規定(應記載事項第14點)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增列不當之契約條款(例如：以消費者辦妥貸款作為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提要件)，免除賣方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4個月內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義務。  另有建商在買方未履行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協力義務時(例如：買方未加蓋印章或未出具證件等)，擅自增列權利義務失衡之契約條款(例如：賣方得「解除契約」，且買方須賠償「房地總價15%違約金」)，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四、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規定(應記載事項第11點)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以不當之理由(例如：廠商抬價)作為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之原因，未經消費者之同意，得逕行更換建材設備。  另有建商於契約中對於使用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應依法負責之規定記載不完全(例如：未列「財產」損害)，規避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亦不得任意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做到下列步驟，以保障自身權益：一、至「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址：https://lvr.land.moi.gov.tw/)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二、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三、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附表1：查核結果彙整表(全國銷售排名)附件2：查核結果彙整表(地方銷售排名)附表3：查核結果彙整表(過去查核資料累計違規2次以上建商及前次查核違規項次較多建商)附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容>
    <上版日期>115-02-04</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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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e291eadb-419f-4260-b49e-94594a779011</來源網址>
    <標題>大型藝文表演場所聯合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4年10月間前往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台南市、新竹市及嘉義市之大型藝文表演等場所（下稱該類場所）進行聯合查核，共計查核10處，其中涉及違規缺失者，已請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並督導地方政府，依法要求營運單位改正，目前全部均已改善完畢。近年來藝文表演活動日益蓬勃，為瞭解該類場所之安全及相關管理制度現況，確保愛好藝文表演活動民眾之消費權益，行政院消保處於114年10月間會同文化部、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及建管、消防及文化等相關主管機關，針對該類消費場所建築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定型化契約及相關管理措施等項目進行查核。相關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建築安全管理：計8處涉及違規（項次1、2、3、4、6、8、9、10），主要缺失態樣為樓梯間等堆積（放）雜物、緊急出口外臨時展演搭架未依法申請使用及樓梯變更為斜坡。二、消防安全管理：計2處涉及違規（項次1及10），主要缺失態樣為滅火器逾性能檢查日期及避難器具緩降設備周圍堆放雜物。三、相關管理措施：計4處涉及違規(項次2、5、9、10)，主要缺失態樣為平面圖未標示AED設置位置（含現場及官網）、AED（即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電力不足、【昇降設備、場館衛生設備（含無障礙設施）】緊急求助鈴無法連線及有1處未依其所屬地方政府所定之自治條例足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有關本案查核結果，行政院消保處除已請主管機關內政部、文化部依法續處外，並請內政部、文化部將本次查核發現違規缺失之樣態，列為督導重點；同時應注重該類消費場所緊急救護設備之管理維護（例如：AED警鈴或洗手間緊急求助鈴是否正常運作等），以及該類場所管理人及現場工作人員對急救器材與消防設備之熟稔度，並要求營運單位確實足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於該類場所觀賞表演活動之消費者，應留意疏散動線是否暢通，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安全，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內容>
    <上版日期>115-01-30</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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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841a957d-5556-4aa7-9039-1dae89586217</來源網址>
    <標題>行政院通過「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修正規範，促進公平搭乘及退票權益</標題>
    <內容>   為使有限空運資源能充分利用，確保消費者公平取得搭乘機會，以促進消費者平權等目的，交通部研提「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點、第2點及第5點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核定，交通部於115年1月27日公告自115年3月9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一、三日（含）以上法定連續假期公告疏運期間航班之機票，訂有逾期作廢退票限制者，得按距航班起飛日之期間長短收取退票費用(修正規定第 2點第1項但書第2款)   為鼓勵民眾儘早確認行程，降低民眾一次訂購多張機票或訂位後未及時取消之情形，使未使用之機位得儘早釋出予有需求之旅客，促進消費者平權與取得公平搭乘之機會，針對三日（含）以上法定連續假期公告疏運期間航班訂有逾期作廢退票限制之機票，將現行得收取「退票費用最高不得逾票面價10%」之規定，修正為得按「退票日距航班起飛日之期間長短」收取退票費用（最高不得逾票面價30%，詳如附表）。二、增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搭機之退票規定(修正規定第2點第1項但書第3款)   為讓有限空運資源能於航班起飛前充分利用，使機位得以儘早釋出，並兼顧消費者權益，倘旅客因不可抗力（如：天災等）或奔喪、個人疾病等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搭機，於航班起飛前通知原售票單位，並於辦理退票時視需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訃聞、診斷證明、死亡證明等），原售票單位得免收退票費用。三、配合現行實務作業，增訂優待票之購買及搭機時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修正規定第5點)   國內線票價優待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等相關法規提供，為配合現行實務作業，增訂乘客於購票及搭機時須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健保卡、護照、身心障礙證明等），以享有國內線票價優待。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消費者，購買國內線機票前請詳閱機票使用規定；倘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未能搭機時，請務必於起飛前通知原售票單位，以利辦理後續退票手續；另提醒業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如有違反公告事項之情形，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附件：「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一點、第二點、第五點及修正對照表附表：三日（含）以上法定連續假期公告疏運期間航班訂有逾期作廢退票限制機票之退票費用級距表</內容>
    <上版日期>115-01-27</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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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ef82488d-9e96-41c7-a88d-3997ff00da26</來源網址>
    <標題> 114年交通要衝消費場所聯合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4年10月至11月間前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雲林縣、臺南市及高雄市之機場、高鐵站、臺鐵車站、捷運站等交通要衝消費場所（下稱該類場所）進行聯合查核，共計查核14處，查核結果各該場所均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簡稱AED），其中涉及違規缺失者，已請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或督導地方政府，依法要求營運單位改善完成。  鑒於高鐵、臺鐵車站、捷運站等交通要衝有大量人流匯集出入，倘民眾有身體不適等使用需求時，如緊急救護設備（AED）或安全維護裝置（例如緊急求救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恐成為民眾人身安全之隱憂。從而，為瞭解各該交通要衝消費場所之AED緊急救護設備與安全維護裝置之設置維護及相關管理制度現況，行政院消保處於114年10月至11月間，會同交通部鐵道局、民用航空局、地方政府交通、建管單位及消費者保護官等相關主管機關，針對該類場所之緊急救護設備及相關管理措施、安全維護裝置等項目進行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緊急救護設備及相關管理措施部分：11處場所不符規定（項次1、3、5、6、7、8、9、10、11、12、14），主要為AED設置管理之缺失：（一）AED 指示標示不符規定：計11處（項次1、3、5、6、7、8、9、10、11、12、14），包括指示標示顏色非紅色、離地高度不足、重要入口處未設AED指示標示等。（二）AED網路資料登錄不完整：計9處（項次3、5、6、7、8、9、10、11、12）。（三）AED警鈴未正常運作：計2處（項次8、10）。（四）場所平面圖未標示AED位置：計2處（項次6、8）。二、安全維護裝置部分：3處場所不符規定（項次3、8、12），缺失均為公共廁所之緊急求救裝置觸動時無警報聲。   有關本案查核結果，行政院消保處除已請主管機關交通部及內政部依法續處外，並請交通部加強交通要衝AED緊急救護設備維護管理之法令宣導及進行場所查核，輔導相關營運單位落實法遵，一併注重場所管理人及現場工作人員之教育訓練，提升其對於急救設備器材使用之熟稔度，以備不時之需；另請內政部督導地方建管單位強化轄內各類消費場所相關安全維護裝置之管理及查核，俾確保消費者之安全。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於該類場所搭乘交通工具或使用設施設備時，多加留意AED緊急救護設備與安全維護裝置之設置位置，以維護自身安全及權益。  </內容>
    <上版日期>115-01-13</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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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00f0d141-56fe-46b5-b1f9-99d8a8b99edb</來源網址>
    <標題>飯店自助餐廳生魚片檢測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4）年8月間會同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之衛生機關抽驗18件生魚片，進行微生物（沙門氏桿菌、腸炎弧菌及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及揮發性鹽基態氮檢驗，微生物檢測部分，「沙門氏桿菌」及「腸炎弧菌」全數符合規定，「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有1件不符合規定；揮發性鹽基態氮檢測部分，有1件不符合規定，已由地方衛生機關依法查處並要求業者改善完畢。生魚片為許多飯店自助餐廳常見之料理品項，廣受消費者青睞，惟生魚片屬於生鮮即食水產品，若在處理或保存過程中未能符合食品衛生相關規定，或原料來源不明，恐有鮮度不佳或沾染病原菌之風險，食用可能危害消費者健康，因此，為維護食品安全，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地方衛生機關抽驗生魚片。相關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沙門氏桿菌：全數符合規定二、腸炎弧菌：全數符合規定三、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計1件不合規定(1家) 。(項次1)四、揮發性鹽基態氮：計1件不合規定(1家) 。(項次13)  有關本案查核結果，「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及「揮發性鹽基態氮」不符規定部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已請地方衛生機關依法查處，地方衛生機關亦命餐廳限期改正，經複查後再次抽驗生魚片，未檢出「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揮發性鹽基態氮」亦符合限量規定。  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缺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5次會議決議，請食藥署洽請食品有關公（協）會及衛生局持續對餐廳業者加強宣導，生魚片的品質應符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及「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等規定；另請食藥署研議辦理年度專案查核擴大抽檢場所，以維護消費者健康。行政院消保處在此呼籲，餐廳業者所提供之生魚片，應符合衛生標準之相關規定，才能使消費者安心享用健康美味的生魚片。   </內容>
    <上版日期>114-12-23</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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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3becd752-5f9b-415b-b089-69ee310373ba</來源網址>
    <標題>行政院通過「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建物現況確認書)修正規範，增加揭露建物現況，保障消費者權益</標題>
    <內容>   為強化賣方資訊揭露義務，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並配合「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等法規修正，內政部研提「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2點附件1(建物現況確認書)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核定，內政部公告自115年4月1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建築法規修正，更新「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標準」之備註說明(建物現況確認書項次6)   對於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之檢測標準及其容許值，過去均以CNS3090新拌混凝土為通用標準。惟考量建物興建完成後，混凝土已為固態，無法再進行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內政部爰修正「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等法規，改以「硬固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作為檢測標準。二、明定賣方應揭露「用戶加壓受水設備」相關資訊(建物現況確認書項次9)  建物所在地區「非位於」自來水事業供水區域者(例如：高地社區)，賣方應揭露該建物是否有設置自來水法第23條第2項之「用戶加壓受水設備」(例如：加壓設備、蓄(配)水池、操作室、受水管、開關及水栓等設備)及管理維護責任。三、明定賣方應揭露「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相關資訊(建物現況確認書項次19)  賣方應揭露建物「有無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法規設置或賣方自行設置」、「設置位置」及「由何人負責管理維護」等資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除應逐條檢視契約條款是否符合「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外，亦應注意「建物現況確認書」所揭露之各項內容，對於房屋現況有充分之了解後，再行評估是否簽約購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呼籲業者，銷售成屋所使用之契約，應符合「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並詳實勾選「建物現況確認書」各項內容。契約內容倘有與前開規定未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附件：「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2點附件1(建物現況確認書)                                </內容>
    <上版日期>114-12-19</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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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172a891b-93c0-4c85-85b1-8697a1215cb6</來源網址>
    <標題>市售嬰幼兒食品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4年4月間購樣50件市售嬰幼兒食品進行檢測及標示查核，其中標示查核部分全數符合規定；品質檢測部分，「重金屬-鉛」部分，有1件不符合規定，「重金屬-鎘」部分，有4件不符合規定，已由地方衛生機關依法查處並要求業者改善完畢。   目前市面上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產品豐富多樣、口味眾多，為維護嬰幼兒食品安全，行政院消保處針對市售嬰幼兒食品擴大購樣進行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爰於114年5月間指派消保官至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臺南市及宜蘭縣等5個直轄市、（縣）市，會同轄區衛生機關人員，隨機於實體店面購樣50件嬰幼兒食品進行「品質檢測」（檢測項目為「重金屬-鉛」及「重金屬-鎘」）及「標示查核」，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品質檢測部分：（一）「重金屬-鉛」：本案計1件(項次16)不合規定。（二）「重金屬-鎘」：本案計4件(項次13、16、19及33)不合規定。二、食品標示部分，全數符合規定。本次查核發現「重金屬-鉛」及「重金屬-鎘」不符規定部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已請地方衛生機關依法查處，同批產品已下架銷毀完竣，地方衛生機關亦命製造商或進口商限期改正；針對進口商品，食藥署已針對同進口商輸入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採加強抽批查驗，提高抽驗率。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選購嬰幼兒食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應留意嬰幼兒食品外包裝建議適用年齡之標示，選購適合家中嬰幼兒年齡食用之嬰幼兒食品。二、不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之嬰幼兒食品，購買前應檢視商品之製造或進口廠商名稱及地址、產地、成分及營養標示等資訊是否清楚完整。三、應確認嬰幼兒食品之製造日期、保存期限等標示，選購保存期限內之商品。 </內容>
    <上版日期>114-12-15</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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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322825ad-f9e9-448f-b642-baf3db772483</來源網址>
    <標題>市售二次電池供電之充電式電風扇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4）年7月間購樣9件市售二次電池供電之充電式電風扇（即俗稱之隨身型或移動型風扇，下稱移動型風扇），其中品質檢測均符合規定，標示查核則有2件不符合規定，均已請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鑒於國人對移動型風扇之使用度及需求逐漸增加，且可重複充電之鋰電池商品在快速充電過程中容易產生高溫，為保障購買及使用移動型風扇消費者之安全及權益，行政院消保處遂針對市售商品進行品質檢測（包括「溫升試驗」及「異常試驗」），並進行標示查核。相關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品質檢測部分：均符合規定。二、標示查核部分：2件不符合規定。（一）涉及商品標示法部分：1件不符合，不符合規定態樣為「本體未以繁體中文標示商品名稱」、「本體未標示原產地、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外包裝商品型號與本體和說明書不一致」、「未以繁體中文標示使用方法」及「未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項次7）（二）涉及商品檢驗法部分：2件不符合，不符合項目均涉及缺少「本電器不預期供生理、感知、心智能力、經驗或知識不足之使用者（包含孩童）使用，除非在對其負有安全責任的人員之監護或指導下安全使用」之警語。（項次4及7）有關本案查核結果，行政院消保處均已請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依法查處。有關標示不符合商品標示法部分，標準局已請地方主管機關要求業者依法改善；至不符合商品檢驗法部分，標準局亦本於權責依法賡續查處，並要求業者改善。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缺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5次會議決議，請經濟部持續對業者加強宣導，商品的品質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標示亦應符合規定；並加強對消費者持續宣導，讓消費者能夠提高相關消費意識。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於選購及使用移動型風扇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選購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商品。二、依相關使用說明及警語，正確使用商品。三、避免遭受撞擊或摔落。四、避免在潮濕的環境下使用。五、避免過度充電。六、避免將移動型風扇留置於曝曬陽光下之車內。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如欲進一步瞭解商品檢驗及中文標示等相關資訊，可逕至標準局網站（http://www.bsmi.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ea.gov.tw/index.aspx）網站查詢。</內容>
    <上版日期>114-12-08</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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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a6759cc0-bf8e-4699-b738-09fabdd521c8</來源網址>
    <標題>林明昕政委頒發114年消費者權益報導獎 感謝媒體秉持專業信念 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標題>
    <內容>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今（18）日出席「114年消費者權益報導獎」頒獎典禮，除感謝主辦單位「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與評審委員的辛勞，並向得獎者道賀，盼持續透過報導引發社會關注，推動整體消費環境之改善。林政務委員致詞時強調，消費者權益報導，是打造優質消費環境不可或缺的力量。媒體不只監督企業經營者是否遵守法規、善盡義務；同時也監督著政府施政，是否妥善保障民眾權益。因此，媒體報導的消費新聞，也是推動消費者保護施政，最具價值的資訊。林政委表示，消費者保護業務的面向非常廣泛，某些特定主題特別受到關注。例如許多入圍作品探討農畜產業結構方面的議題，包括鮮乳標示、雞蛋產銷和農畜產業供應鏈等。因為從農場到餐桌的歷程，與飲食安全息息相關。行政院召開消費者保護會議，已經請衛生福利部和農業部合作加強源頭管理，從食品製程和原料落實溯源檢查，同時對市場端的品質與標示做查核，行政院會做好列管追蹤。除此之外，林政委指出，多家媒體不約而同都關注詐騙議題，例如房地產詐欺和詐騙產業鏈等，自從行政院打詐綱領2.0版施行後，已經投入更多的資源、更強的打擊力道。今年1至6月間共查緝犯罪集團1,850團，較去年同期增加61%；查獲犯罪嫌疑人數也較去年增加48%，打詐已經看得到明顯成果 ，行政院的打詐國家隊必將堅持不懈，政府打詐的努力與決心，一定會讓民眾有感。林政委最後感謝及期勉媒體朋友，持續致力於消費者權益報導，滿足民眾知的權利，讓社會各界更重視消費權益，一起努力為國人創造值得信賴、安心的消費環境。最受矚目的114年消費者權益報導獎的評審團特別獎與各獎項特優獎等得主，在頒獎典禮中當場揭曉，獲獎名單如下：（完整得獎名單，請參閱附件）【評審團特別獎】《食力傳媒》-超高齡社會468萬長者餐桌危機 誰來餵飽老台灣？【平面及網路（文字）類 即時報導獎 特優】《上下游新聞市集》-進口農產違規大增，中國青花菜菠菜、越南大白菜、泰國芝麻、星巴克肉桂粉上榜。【平面及網路（文字）類 專題報導獎 特優】《食力傳媒》-免關稅 鮮乳也不降價 台灣乳品市場陷入結構性困局。【電視及網路（影音）類 即時報導獎 特優】《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到要命！化妝品竟藏癌變危機。【電視及網路（影音）類 專題報導獎 特優】《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蛋事」又如何。【廣播及網路（音頻）類 專題報導獎 特優】《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臺東分臺》-共享消費：旅程加分還是冒險？</內容>
    <上版日期>114-11-18</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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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2817ee6f-7d62-4969-8477-a55c00912924</來源網址>
    <標題>市售延長用電源線組（延長線）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4年3月間，在臺北市、新北市之實體店面及網路通路購樣延長線共計10件，其中品質檢測有1件不符合規定，標示查核有2件不符合規定，均已請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因現代家庭使用之電器種類繁多，固定插座常不敷使用，而延長線可將電源延長至電器可及處，或插接多種電器，使用相當方便，已成為日常生活必備的電器用品。惟若延長線品質不佳或不當使用，可能成為引發火災事故之安全隱憂；從而，其品質安全及標示正確性，至為重要。故行政院消保處購樣市售延長線10件，進行品質檢測（包括「尺度查核」、「構造」、「絕緣電阻與絕緣耐電壓」、「溫升」、「耐熱」、「絕緣距離」及「耐燃」等項目）及標示查核。相關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品質檢測部分：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9），缺失為「尺度查核」結果不合格（插座之插孔尺寸略大於規定值）。二、標示查核部分：2件不符合規定。（一）商品檢驗法部分：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7），缺失為「符號標示錯誤」。（二）商品標示法部分：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0），缺失為「國產商品製造商名稱未以中文標示」。    有關本案檢測查核結果，行政院消保處均已請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依法查處。違反商品標示法部分，標準局已請地方主管機關要求業者依法限期改善；至違反商品檢驗法部分，亦由標準局依法查處。針對本次檢測查核所發現之缺失，行政院消保處亦建議標準局針對市售延長線持續辦理網路通路及實體店面之後市場稽查，尤其應對不合格率較高之業者加強抽驗。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延長線時，應掌握下列「三要二不」的原則，以維護自身安全及權益：一、「要」有商品檢驗標識：購買時，應挑選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延長線商品，並注意各項標示及使用注意事項是否清楚、詳盡。二、「要」定期清潔插頭及插座：避免因插頭、插座上的灰塵、毛髮堆積等因素造成「積污導電」而導致短路火災。三、「要」定期檢查更換：若有電線因拉扯斷裂、插頭插座過熱產生變形等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更換。四、用電「不要」超過負載：使用時，應注意電流、功率的限制，插接電器之消耗功率(W)或電流(A)總和不得超過延長線之額定消耗功率(W)或電流(A)；如使用高功率電器，應單獨使用專用插座，切勿與其他電器共用延長線。此外，切勿將一條延長線續接多條延長線，避免源頭延長線過載。五、電線「不要」綑綁重壓：電線應儘可能展開，切勿纏繞造成散熱不良，並避免以重物壓迫或以U型釘固定電線，造成電線受損。</內容>
    <上版日期>114-10-29</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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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4dac4fb0-9721-472d-b42f-2591a8835eaf</來源網址>
    <標題> 行政院消保處積極協處全真瑜珈消費爭議案，並已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採取保護消費者作為</標題>
    <內容>  因應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全真瑜珈健身」，下稱全真公司）公告停止營業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已於本（114）年10月8日召集相關主管機關運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數位發展部、銀行、地方政府消保官開會研商，請金管會協調各金融機構，針對消費者申請履約保障信託專戶款項及信用卡爭議款，採取便利且有利於消費者之方式，從優、從寬認定及盡量為一致性之處理，並提供消費者諮詢窗口，以利消費者洽詢相關事宜；另請本案之中央主管機關運動部，與地方政府協力妥處本案消費爭議。   針對本案消費爭議，行政院消保處及相關機關已採取因應作為，有關會籍期間未到期或教練服務契約期限屆滿前尚有剩餘堂數之消費者，可採取以下管道維護自身權益：一、符合履約保障條件之消費者，得申請信託款項退款：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22點規定，全真公司將履約保證金交付予陽信商業銀行開立信託專戶。符合履約保障條件之會員，可依陽信銀行公告之信託專戶受益人退款相關程序及應備具之文件（網址https://www.sunnybank.com.tw/net/Prg/NewsInfosView/967）申請給付信託專戶內之款項。如有相關疑問，可向陽信銀行信託部諮詢專線洽詢（聯絡電話：02-66188166 分機9116、9112、9121、9108）。二、採信用卡刷卡之消費者，建議儘速提出信用卡爭議款，處理原則如下：（一）持卡人（消費者）提出爭議帳款期限：依國際卡組織規定，信用卡爭議款退費申請有期限限制，持卡消費者需自業者停止提供服務日起120個日曆天內，「且」需在交易清算日起540個日曆天內，就未接受的服務範圍內，檢附具體事證向發卡機構申請爭議帳款。（二）持卡人（消費者）申請爭議帳款應檢附文件：1.與全真公司簽訂之會員合約書影本及會員簽署之個資運用同意書。2.如購買課程堂數，須檢附「課程確認書」及「最近一次之上課紀錄表」。3.發卡機構之爭議帳款聲明書。（三）金管會已洽請各信用卡發卡機構於官網首頁公告持卡人諮詢專線及申請爭議帳款應備文件等資訊，亦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將各發卡機構諮詢專線置於其官網（網址https://www.ba.org.tw/PublicInformation/Detail/5539?enumtype=ConsumerType&amp;amp;type=CreditInfo），以利消費者查詢及洽詢。消費者如有相關疑問，可向發卡機構之諮詢專線洽詢。三、團體訴訟：行政院消保處積極協調優良消保團體對本案提起團體訴訟，目前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已表示有意願承接本案團體訴訟。四、建置專區：行政院消保處已於本院消費者保護會網頁建置「全真瑜珈健身停止營業案資訊專區」（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4166EDEC1682E352），消費者可上網查詢相關資訊。 行政院消保處將與各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消保官保持密切聯繫，持續追蹤後續處理情形，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內容>
    <上版日期>114-10-22</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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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7bec500a-72ad-4653-9f6b-03f358fa390a</來源網址>
    <標題>短期補習班專案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4年4至7月間前往新北市、新竹市、彰化縣、嘉義縣、屏東縣及宜蘭縣之短期補習班進行聯合查核，共計查核18家，其中建築安全管理5家不符合規定，消防安全管理5家不符合規定，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管理13家不符合規定，及補習服務契約17家不符合規定。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各項缺失，已請各主管機關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處理並要求業者儘速改善。   鑑於全國補習班林立及國內補習人數眾多，因此補習班的建管、消防及飲用水等涉及公共安全事項應予特別重視。另補習班之消費糾紛為數不少，且偶有補習班發生停業事件，此時業者是否依法簽立補習服務契約或辦理履約保障，勢將影響消費者權益。為此，行政院消保處於114年4至7月間會同地方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建管、消防、環保及教育主管機關進行聯合查核，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本次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建築安全管理：5家不符合規定(項次：5、9、10、11、12)，主要缺失為部分樓層或區域擴大使用、與使用執照用途不符及現場增設固定隔間等。二、消防安全管理：5家不符合規定(項次2、5、6、13、17)。主要缺失為火警受信總機預備電源電量不足、緊急廣播設備麥克風無法廣播、滅火器及緊急照明燈缺設及未遴用防火管理人等。三、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管理：13家不符合規定(項次：1、2、4、5、6、7、8、9、10、12、14、16、18)，主要缺失為飲用水設備未每月至少維護一次並作成維護紀錄表、未依規定辦理水質檢測及檢測與維護紀錄表未置於設備明顯處供主管機關查核等。四、補習服務契約：17家不符合規定(項次：1、2、3、4、5、6、8、9、10、11、12、13、14、15、16、17、18)，主要缺失為無法認定有踐行審閱期之規定、未填寫上課人數上限或填寫之人數上限超過核定人數、繳費方式記載錯誤或不完全、未記載退費方式及退費標準不符合地方政府訂定之自治法規等。   行政院消保處在此呼籲短期補習班業者及民眾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業者應確實遵守建築法、消防法及飲用水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確保短期補習班的公共安全及飲用水設備安全，以維護民眾的權益。二、業者使用的補習服務契約，應符合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業者於民眾繳費後離班者，更應確實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退費規定辦理，以減少消費糾紛的發生。三、民眾在簽訂補習服務契約時，如業者收費非採「按月繳納」方式者(例如一次收足)，應特別注意契約內容是否有載明履約保障機制之條款。如發生消費爭議，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內容>
    <上版日期>114-10-14</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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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70dcb679-69b8-4f0b-9c0c-6a52968c38c7</來源網址>
    <標題>市售香品之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4）年2月間購樣15件市售香品（包含線香、盤香、塔香、臥香及香粉等）進行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其中品質檢測全數符合規定，標示查核全數不符合規定，已請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鑑於民眾於祭祀拜拜或焚香靜心有使用香品之習慣，為保障消費者安全及權益，行政院消保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合作辦理，針對市售香品依CNS 15047「香品」進行外觀、重金屬遷移量及甲醛釋出量等品質檢測，並依據商品標示法進行標示查核。本次檢測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品質檢測部分：全數符合規定。（一）「外觀」測項：均符合規定。（二）「重金屬遷移量」測項：均符合規定。（三）「甲醛釋出量」測項：均符合規定。二、標示查核部分：全數不符合規定(項次1至15)。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6條進行查核，全數不符合規定。標示不符合情形，包括無中文標示、未標示廠商資訊、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國曆或西曆製造年月或年週，以及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有關上開未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之商品，本處已請主管機關標準局依法查處。針對標示查核不符規定部分，標準局已函請所轄地方政府依法限期業者改正，並已改正完畢。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香品業者，應遵守商品標示法為正確標示，充分揭露資訊，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於選購香品時應留意商品標示，包含廠商資訊、產地、主要成分、製造日期等標示是否完整，切勿購買來路不明或標示不清的商品；最後提醒於燃燒香品時應保持場所空氣充分流通，使用後應洗手。   </內容>
    <上版日期>114-10-07</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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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34a5afd7-247b-4af2-8e41-744c5cca7e1d</來源網址>
    <標題>市售攜帶式卡式爐之瓦斯罐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4）年3月至5月間採樣10件市售卡式爐之瓦斯罐（實體店面購樣5件，網路平臺購樣5件）進行品質及標示檢測，本件採樣之卡式瓦斯罐品質及標示查核結果，全部符合規定。   鑒於國人於中秋節烤肉時，常以攜帶式卡式爐及卡式瓦斯罐進行烤肉或烹煮食品，惟市售攜帶式卡式爐之瓦斯罐琳瑯滿目，商品標示及品質良窳參差不齊，故行政院消保處購樣10件市售卡式爐之瓦斯罐，進行品質及標示檢測，其中品質檢測依據CNS 14530「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進行品質項目檢測，檢測項目包括「落下試驗」、「氣密試驗」與「耐壓試驗」，檢測結果全數符合規定；至標示查核部分，依據「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及國家標準CNS 14530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結果亦全數符合規定。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市售卡式爐之瓦斯罐時，除確認產品中文標示是否完整、是否貼有「商品安全標章」外，同時應詳讀使用說明書，並以正確方式使用，以維護自身健康及安全，行政院消保處並提醒消費者及業者要注意下列事項，以確保自身安全：一、使用前先確認卡式爐體之結構有無鬆動現象、銹蝕、變形等情形，操作旋鈕與按壓是否順暢。二、使用場所要保持良好通風，安裝瓦斯罐時，務必使瓦斯罐之凸緣缺口朝上，與卡式爐凸出之導引片對正後，並確認無瓦斯洩漏情形，方可點火烹煮。三、因為在高溫下有爆裂之危險，因此不要放置在日光直接照射之場所或火源附近等溫度可能會高達40&amp;deg;C以上之場所。更換瓦斯罐時附近火源要關閉。四、不可再供充填燃氣。五、罐體之廢棄處理應交由資源回收，不可直接丟入垃圾車中。六、業者要訓練員工落實換裝卡式瓦斯罐之程序。     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予以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保障自身權益。   </內容>
    <上版日期>114-10-02</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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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64a82617-b5b5-4488-ace1-2379491b42dd</來源網址>
    <標題>114年度消費者權益報導獎活動辦法出爐！9月1日開始受理報名</標題>
    <內容>  114年度消費者權益報導獎活動辦法已公布，自今年9月1日起受理報名收件，歡迎媒體朋友與大專院校學生踴躍參加！  即時、專業的消費新聞報導，能有效維護消費者知情權，促進社會大眾對消費者權益之重視，消費者權益報導獎旨在鼓勵與支持優質之報導，具有其非凡意義，目前已經連續第20年舉辦。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消費者權益報導獎的參加對象，包括依法設立之平面媒體業與電子媒體業、專業新聞網站之專職新聞從業人員、獨立報導者，及大專院校在校學生。報導作品必須是國內新聞議題，題材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3款所定義之消費關係，於113年10月1日至114年9月30日期間曾在公開平台上刊登（播）者，皆歡迎遞件角逐大獎。  活動報名時間從今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請參賽者檢查報名資料是否齊備，並儘早送出作品，及時完成報名程序，詳情可參閱活動網站(https://cpcevent2025.web.app/)。有關報名參賽的任何問題，請於上班時間致電&amp;lt;消費者權益報導獎小組&amp;gt;諮詢，電話：(02)2297-0109分機21陳小姐。</內容>
    <上版日期>114-09-04</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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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b876668f-58c1-4e6f-80c3-846d4a317786</來源網址>
    <標題>公布預售屋契約查核結果，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標題>
    <內容>   為檢視建商對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遵循狀況，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於114年3月至6月間辦理「114年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   本次查核，除以113年9月至12月之銷售戶數為基準，就「全國銷售排名前10名」及「地方銷售排名(直轄市：銷售排名前4名；縣/市：銷售排名前2名)」之建案進行查核外；另分析109年至113年行政院消保處與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合作辦理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資料，就同一建商過去查核有2次以上違規紀錄者，再次加強查核。   本次共計查核74建案，每個建案均查核「驗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通知交屋期限」、「違約之處罰」等15項目，整體查核結果如下(詳附表1至附表3)：一、「全國銷售排名」(共10建案)(一)4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二)計有4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2.7%(4/150)。二、「地方銷售排名」(共50建案)(一)11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二)計有23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3.1%(23/750)。三、「過去查核違規2次以上建商」(共14建案)(一)5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二)計有10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4.8%(10/210)。   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商，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完竣在案，本次查核共計裁處新臺幣983萬元。   本次查核項目中，主要違規態樣如下：一、違反「驗收」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將交屋保留款併入銀行貸款中，未讓買方於「自備款」中保留「房地總價5%」之交屋保留款，實質降低消費者對於瑕疵修繕之保障。   亦有建商將「交屋前」之修繕義務變更為「交屋後」之保固責任，迫使買方接收有瑕疵之房屋(例如：契約中記載，驗屋時所發現之瑕疵，如改善結果未達標準，買方須依保固維修程序要求賣方辦理，不得作為拒絕交屋之理由)。   另有建商以錯誤之方式計算天然瓦斯配管費用，將賣方應負擔之費用轉嫁由買方負擔(例如：天然瓦斯配管費用原應以「預售屋基地範圍」進行區分，但契約中卻以「瓦斯表」之位置進行區分，進而將「瓦斯表」至「預售屋基地範圍」一段之費用轉嫁由買方負擔)。二、違反「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於買方未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協力義務(例如：配合加蓋印章、出具證件、繳納各項稅費等)時，擅自增列權利義務失衡之契約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例如：契約中記載，買方未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協力義務，賣方得解除契約，且買方須賠償賣方房地總價15%之違約金)。三、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增列不當之契約條款，免除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通知交屋之義務(例如：契約中記載，賣方辦理對保、貸款撥付等時程，不計入6個月期間)。   亦有建商要求買方提前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轉嫁賣方付費之義務，增加買方負擔(例如：買方原應於「通知之交屋日起30日後」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但契約中卻記載，買方於「通知交屋日起30日後」即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四、違反「違約之處罰」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以不當之契約條款，限制買方解除契約之權利(例如：契約中記載，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須達到「重大減損之程度」，買方始得解除契約)。   亦有建商以不當之「特約條款」，排除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使消費者陷於動輒違約之處境，並訂定高額之違約金，增加消費者負擔(例如：契約中記載，如有「貸款差額」，不論其原因為何，均要求買方依限繳清差額，否則應支付房地總價16%之違約金)。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亦不得以「契約自由」為名，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做到下列步驟，以保障自身權益：一、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二、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三、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內容>
    <上版日期>114-08-25</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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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e5b853c7-6cc5-4115-87d5-a2ce54775747</來源網址>
    <標題>賣場超市等消費場所標價與售價一致性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4）年4月至5月間前往臺北市、新北市、苗栗縣及雲林縣之賣場超市零售業等消費場所（下稱該類場所）進行聯合查核，共計查核18家，其中涉及缺失者計12家，已請主管機關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依法要求業者改正，促使賣場標價與售價達成一致。  鑒於賣場超市零售業等消費場所常藉由標示促銷價格吸引消費者購買，惟商品多樣且促銷價格經常浮動，屢有標示價格與實際售價不符的情況，如標價低於售價，將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因此，為瞭解該類場所之標價與售價是否一致，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及經發主管機關，針對該類消費場所標價與售價進行查核比對。相關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缺失比例統計：經查18家賣場之中，12家賣場均有標價與售價不一致情形，賣場缺失比例家數達67%；查核品項總計520件之中，共計41件有標價與售價不一致情形，缺失品項數比例達7.9%。二、標價與售價不一致樣態：(一)標價高於售價共計35件(12家)。(項次2、3、5、6、7、8、10、12、14、15、16及18)(二)標價低於售價共計6件(3家)。(項次5、10及16)   有關本案查核結果，行政院消保處除已請主管機關經濟部依法妥處外，並針對本次查核發現缺失之樣態(例如：超市賣場中的商品標價低於售價)，如有溢收商品售價須請賣場業者退還消費者；同時應加強該類場所管理人及現場從業人員法規宣導及教育訓練。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於該類場所結帳後，應留意收據明細所顯示之商品售價，是否與商品標價相符合，倘若發現售價高於標價可立即向業者反應，應以標價結帳，以維護自身權益。</內容>
    <上版日期>114-08-18</上版日期>
  </Item>
  <Item>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4abac8e2-4b32-465a-90f6-1643bf790fed</來源網址>
    <標題>114年旅宿業聯合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4年5月間前往桃園市、新竹縣、南投縣、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及宜蘭縣等7個直轄市、縣(市)進行聯合查核，共計查核21家旅宿業，其中涉及違規缺失者，已請主管機關督導地方政府，依法查處並持續監督業者改善完畢。   因應暑假旅遊旺季來臨，消費者會選擇旅館或民宿訂房住宿，為保障旅客住房安全及維護消費權益，行政院消保處於114年5月間指派消保官，會同地方政府消保官、觀光旅遊、建築管理、消防及警政機關(單位)人員，針對旅宿業建築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經營管理等項目進行聯合查核，相關結果如下（詳如附表1）：一、建築安全管理部分，計4家不符規定(編號9、11、16及18)，違規態樣有未公安申報、擴大使用樓層、頂樓違建及直通樓梯間堆置雜物。二、消防安全管理部分，計5家不符規定(編號3、12、13、15及16)，違規態樣有緊急廣播設備擴音機及操作裝置故障、窗簾或部分窗簾無防焰標示及滅火器逾期或失壓。三、旅宿業經營管理部分，計12家不符規定(編號2、6、8、9、11、13、15、16、17、18、19及21)，違規態樣有未懸掛登記證、民宿未懸掛客房配置圖、房內未標示房間價格或旅客住宿須知、實際經營客房數涉及擅自擴大營業規模及收取房費高於備查房價。   為維護旅客的隱私安全，本次查核同時針對旅宿業反針孔管理情形進行相關調查（詳如附表2），本次查核21家業者，其中有11家業者會自主執行反針孔管理：定期執行的有9家，不定期執行的2家；亦有2家業者有對外宣稱提供反針孔偵測，僅1家符合其宣稱內容，1家不符合宣稱之業者，已當場命拆除相關告示牌。  有關本案查核結果，行政院消保處除已請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內政部消防署依法查處並督促業者立即改善外，並請交通部觀光署將本次查核發現違規缺失之樣態，列為教育宣導重點，同時請內政部消防署要求各地方政府消防局，依法查處未符合消防安全規範之業者；就旅館或民宿可能發生之針孔偷拍問題，亦請交通部觀光署研議相應管理措施，強化業者自主管理，保障消費者隱私。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消費者出遊時如有住宿需求，可先行至交通部觀光署建置之「旅宿網」(https://www.taiwanstay.net.tw/)查詢合法旅宿，入住時亦應留意逃生動線及安全梯是否暢通、室內消防安全設備有無雜物阻隔、地毯及窗簾有無防焰標示，以維護自身安全。如發生消費爭議，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內容>
    <上版日期>114-08-14</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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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e4d845b2-b5d8-4a15-bcca-ee3bbeb31e0f</來源網址>
    <標題>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等消費場所聯合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4）年3至4月間前往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花蓮縣之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等消費場所（下稱該類場所）進行聯合查核，共計查核12處，其中涉及違規缺失者，已請主管機關督導地方政府或本於職權，依法要求業者或營運單位改正。   近年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日益蓬勃，諸多園區應運而生。該類場所已成為消費者經常遊憩、選購商品或參觀展覽之消費場所，為瞭解該類場所之安全，及其販售物品與相關管理制度現況，行政院消保處於本年3至4月間，會同文化部、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及建管、消防、經發及文化等相關主管機關，針對該類消費場所建築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商品標示、定型化契約及相關管理措施等項目進行查核。相關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建築安全管理部分：計1處涉及違規（項次6），項目為公安申報逾期。二、消防安全管理部分：計2處涉及違規（項次8及9），均涉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缺失。三、商品標示部分：計9處涉及違規（項次2、3、4、6、8、9、10、11及12），均涉及商品標示不完整。四、定型化契約及相關管理措施部分：計10處涉及違規缺失(項次1、2、3、4、5、6、9、10、11及12)，主要缺失態樣為AED（即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設置管理缺失，及有1處未依其所屬地方政府所定之自治條例足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有關本案查核結果，行政院消保處除已請主管機關文化部、內政部及經濟部依法續處外，並請文化部將本次查核發現違規缺失之樣態，列為輔導重點；同時應注重該類消費場所緊急設備及硬體設施之管理維護（例如：AED警鈴或洗手間緊急求助鈴是否正常運作等），以及該類場所管理人及現場工作人員對急救器材與消防設備之熟稔度，並要求業者與營運單位確實足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於該類場所遊憩、選購商品或參觀展覽時，除應注意商品標示是否完整外（例如：品名、廠商資訊、原產地、製造年月或年週等內容），同時亦應留意疏散動線是否暢通，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安全。</內容>
    <上版日期>114-07-04</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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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eec17fb5-a4ab-4bfc-a318-ae653139c719</來源網址>
    <標題>事務文具用品桌墊及切割墊品質檢驗及商品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4年2月間，在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之實體店面及網路商店購樣事務文具用品桌墊及切割墊共計15件，其中品質檢驗結果，有8件塑化劑不符合國家標準CNS 15527之規定，至於標示查核結果，有5件不符合規定。對於品質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之商品，經輔導業者同意以保護國內消費者健康權益之前提，主動進行下架及停止銷售有疑慮的產品，積極保護消費者權益。對於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亦由主管機關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處理並要求業者儘速改善。  鑑於桌墊及切割墊為常見之事務文具用品之一，不少學生或民眾會使用桌墊或切割墊來幫助學習或工作，同時亦可保護桌面之乾淨、清潔及避免劃傷。惟桌墊或切割墊如含有害物質，例如塑化劑超標，長期接觸恐有害學生或民眾之身體健康，故行政院消保處購樣事務文具用品桌墊及切割墊15件，進行品質檢驗(重金屬及塑化劑)及商品標示查核(文具商品標示基準之一般性文具商品)。相關檢驗及商品標示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品質檢驗部分： (一)重金屬部分：全部符合國家標準。 (二)塑化劑部分：8件不符合國家標準(項次5、8、9、11、12、13、14、15)，均為塑化劑含量超標。二、商品標示查核部分：5件不符合規定(項次7、8、13、14、15)，主要缺失為未標示原產地；未標示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地址；未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等。   鑑於桌墊及切割墊目前尚非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為此，行政院消保處在此呼籲桌墊及切割墊之製造業者，在生產製造相關商品時，應儘量減少塑化劑之使用，以維護民眾之身體健康。又民眾選購此類事務文具用品時，亦應注意商品標示是否完整，另可優先選購符合國家標準CNS 15527規定之商品，以避免買到來路不明或接觸到塑化劑含量可能超標的商品。</內容>
    <上版日期>114-06-23</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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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ab35ce59-a56f-483e-9c33-08f90d903a45</來源網址>
    <標題>公布113年度全國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統計報告一113年度申訴及調解總件數較上一年度下降</標題>
    <內容>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統計，113年度全國受理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計77,293件，較上一年度（112年）78,682件，減少1,389件。113年度第1次申訴案件共計61,291件，占全國申訴及調解案件近8成。排名前5名的申訴類型分別為「線上遊戲」、「運輸」、「食品」、「服飾、皮件及鞋類」及「房屋」，共計17,485件，約占第1次申訴案件29％。   上述前5名中之前4名「線上遊戲」、「運輸」、「食品」、「服飾、皮件及鞋類」與上一年度(112年)排序相同，除「運輸」類案件數量較上一年度增加9.36％之外，其餘3類件數均減少。減幅最顯著為「線上遊戲」類，鑑於該類型於112年度之申訴案件高達7,051件，行政院消保處於113年度與數位發展部共同協商因應措施，並加強宣導，113年度申訴案件下降為4,463件，下降率36.7％。此外，第5名「房屋」類之申訴案件與上一年度大致相當，微幅上升0.3％（附表）。    為預防消費爭議，行政院消保處提醒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注意下列事項：一、請業者確實遵守「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充分揭露中獎機率及遊戲管理規則等契約重要資訊；優化伺服器連線品質，避免遊戲間中斷服務。請消費者避免違規使用外掛程式進行遊戲，致衍生遊戲權利遭限制之爭議，並優先選擇國內之公司發行或代理之線上遊戲，於發生消費爭議時較能獲得妥善之協處。二、外送平台為近年來新興之消費服務，消費申訴之類型包括於外送平台選購餐點或商品，餐點未送達或收到的商品或餐點與訂購不符，以及平台系統或會員權益等問題，建議業者應建立送餐標準作業程序及妥處客訴；消費者於使用外送平台服務前，應先詳閱相關權利義務條款、點餐及送貨流程，收到餐點或商品後應檢查確認，如有履約或會員權益等疑義，應留存相關紀錄、證據，以利主張權益。三、鑑於113年發生數起餐廳食品安全事件，以及有消費者申訴於購買食品食用後發生身體不適，為維護消費者食的安全，業者應確實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並依法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消費者選購食品時應注意包裝是否完整及標示是否齊全，尤應留意有效日期及保存方式，並留存消費憑證。四、隨著科技的進步，消費者於網路購買各類日常用品有逐年增加的趨勢，依據經濟部公布113年零售業網路銷售金額為6,533億，年增2.65％。消費者於網路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規定，除有法定例外情事外，原則上享有7日猶豫期，業者應遵守規定；消費者於網路購物，應注意服務條款，若收到有瑕疵的商品，除了消保法猶豫期之規定外，消費者亦可依民法有關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相關規定主張權利。五、有關房屋之交易，行政院已核定「預售屋買賣」、「成屋買賣」及「住宅租賃」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於房屋買賣之驗收、建物現況確認、瑕疵擔保責任、房屋租賃之押金上限、電費上限及修繕等事項，均有相關規範，業者應予遵循，消費者如遇有爭議可依上開規範主張權利。    行政院消保處將請各主管機關就主管行業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持續關注申訴案件之變動情形，妥善處理重大消費爭議案件，加強管理、查核及相關法規之精進。為方便消費者就個案爭議提起申訴，行政院消保處已建置線上申訴系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址：https://cpc.ey.gov.tw首頁點選「我要申訴」），消費者若遇消費問題，也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進行諮詢。</內容>
    <上版日期>114-06-11</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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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cbac2f02-d0e1-4e0b-82c6-e1d740beb194</來源網址>
    <標題>行政院通過「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標題>
    <內容>   國人飼養寵物比例持續增加，越來越多消費者將犬、貓視為家庭成員，企業經營者因應市場需求，隨而提供各式寵物美容服務(剪指甲、剃毛、洗澡/SPA護膚、剪毛等)。為預防消費糾紛，促進契約公平，平衡消費者和企業經營者雙方權益，農業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授權研訂「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業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1次會議通過，並經行政院核定，農業部於本日(114年5月12日)公告。後續將由農業部辦理宣導及查核，督促企業經營者遵守規範。   本項法規命令規定重點如下：一、服務內容之說明及確認：為使消費者瞭解所選擇之犬、貓美容服務內容，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約前向消費者充分說明美容服務項目、期間、次數、有無約定指定服務人員、費用及其支付方式，以及製作服務紀錄經消費者確認，並提供消費者留存。繳費項目未清楚列明者，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應記載事項&amp;sect;3、&amp;sect;12)二、詢問、照護義務及異常處理：企業經營者實施美容服務前，應向消費者詢問犬、貓個性、是否具攻擊性、有無疾病等應注意事項，並檢查犬、貓現況，以判斷是否適合接受服務。此外，企業經營者於美容服務實施期間，應提供犬、貓安全之環境及妥善之照顧。企業經營者發現犬、貓美容部位或生理健康有異常狀況時，應立即妥善處理，並通知消費者。有就醫必要時，應優先送往消費者指定之獸醫診療機構。 (應記載事項&amp;sect;4、&amp;sect;5)三、契約解除或終止之退費規定：(一)消費者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犬、貓美容服務實施前，消費者得隨時解除契約；美容服務實施後，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單次服務，不適用之。企業經營者應於3日內退費，並可扣除約定手續費(不得逾本契約總費用5％，且不逾新臺幣1千元)，及已接受美容服務費用。(二)因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解除或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有變更服務地點或消費者指定之犬、貓美容服務人員等情形，消費者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應於3日內退還相關費用予消費者，如消費者另受有損害，並應賠償。(三)不可歸責於雙方之解除或終止契約：因天災、事變、政府法令等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約，或犬、貓死亡或疾病等情形，致難以繼續接受契約服務時，雙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應於3日內退還相關費用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應記載事項&amp;sect;6至&amp;sect;9)四、消費者逾時接回犬、貓之處理方式：(一)企業經營者完成犬、貓美容服務後，消費者應於雙方約定時間前接回。消費者接回犬、貓逾約定時間者，逾時未滿30分鐘不收取逾時費。超過約定時間30分鐘以上，雙方若有約定逾時費，企業經營者得依約定開始計收逾時費。(二)消費者超過當日營業時間未接回犬、貓者，企業經營者應通知消費者或其緊急聯絡人；無法通知或經通知而未接回犬、貓時，企業經營者仍應善盡照顧之責，並得收取違約費(逾時費加計5％，每日最高不逾該次服務費用之3倍)。(三)消費者逾3日未接回犬、貓時，企業經營者應通知動物保護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應記載事項&amp;sect;10)五、提供履約保障：企業經營者應就預收犬、貓美容服務費用50%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契約期限1個月以內或按月收費或預收費用累計未消費金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得不提供。(應記載事項&amp;sect;1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若有違反公告事項之情形，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內容>
    <上版日期>114-05-12</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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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2d9475f7-9b2d-42ce-a24d-b9a29c1d915f</來源網址>
    <標題>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3年10月至11月間會同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宜蘭縣等地方衛生局，進行「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查核，共計查核23家餐飲業者。本次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全部查核項目符合規定者計4家，部分契約條款不符合規定者計19家；至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查核結果，全數符合規定。  鑑於餐券屬於預付型交易，餐飲業者應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發行餐券並提供履約保障；再者，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餐飲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故行政院消保處會同上開地方政府衛生局進行本次查核，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計19家定型化契約條款部分不符合規定(項次：1、2、3、4、5、6、7、8、9、10、11、12、13、14、16、17、19、21、22)，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17%(57/345項)。主要缺失如下：（一）違反「出售日」規定，共計14家(項次：4、5、6、7、8、9、10、11、12、13、14、16、17、21)：禮券未記載「出售日」，為本次最常見之缺失。發行人應提供自出售日起至少一年之履約保障，故禮券應揭露「出售日」資訊予消費者知悉。（二）違反「委託第三人發行應記載事項」規定，共計3家(項次：11、17、19)：發行人非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禮券未記載「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皆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三）違反「履約保障責任」落實，共計4家(項次：3、4、6、16)：1、發行人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之履約保障期間，未能涵蓋禮券所載之履約保障期間。2、發行人未做任何履約保障。（四）違反「禮券申請換發」規定，共計6家(項次：4、6、9、16、17、19)：1、禮券未記載禮券申請換發規定。2、禮券記載紙券換發之金額超過新臺幣50元。（五）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共計2家(項次：14、17)：1、禮券記載使用期限，且另行加收費用。2、禮券記載僅受理整套禮券退費，不能接受單張退費。二、餐飲業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有關餐飲業者是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或「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附加食品中毒條款（限未提供外帶外賣者）」，本次查核全數符合規定。  針對上開查核所發現之缺失，行政院消保處已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督促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儘速要求業者改正。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及餐飲業者，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消費者購買餐券時，務必審閱券面記載之契約條款，注意是否與「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二、消費者購買餐券後，可依發行人所提供履約保障機制之佐證方式（例如：至銀行網站禮券信託網頁），查詢履約保障是否落實。三、消費者應儘速於履約保障期間內將餐券使用完畢，以維自身權益。四、餐飲業者發行餐券時，應依照「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並確實落實履約保障。五、餐飲業者應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內容>
    <上版日期>114-05-02</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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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85e3c45e-f715-42b0-a29a-b6e579076e7d</來源網址>
    <標題>自助洗衣店販售洗衣劑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去（113）年8至9月間於自助洗衣店抽樣14件其所販售之洗衣劑，其中品質檢測均符合國家標準CNS 2477（下稱CNS 2477），標示查核則有7件未符合商品標示法或CNS 2477，均已請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晚近自助洗衣店日增，鑒於洗衣劑所常使用之原料成分可能內含壬基苯酚，其結構與動物體內雌性激素結構類似，具有干擾內分泌系統特性；且當清潔劑使用後流入水體環境中會再經生物分解，亦會造成環境的污染。為瞭解該類消費場所販售洗衣劑之商品標示及品質，並保障購買及使用該類產品之消費者安全及權益，行政院消保處遂針對自助洗衣店販售之洗衣劑，進行品質檢測（包括「游離甲醛」、「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類」及「三氯沙」含量測試），並進行標示查核。相關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品質檢測部分：均符合CNS 2477。二、標示查核部分：7件未符合商品標示法或CNS 2477。（一）涉及商品標示法部分：6件未符合，最常見之未符合項目為「未標示商品用途」，計4件。（二）涉及CNS 2477部分：7件未符合，未符合項目均涉「未標示pH值」。   有關本案查核結果，行政院消保處均已請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依法查處。有關標示未符合商品標示法部分，標準局已請地方主管機關要求業者依法改善；標示未符合CNS 2477部分，標準局亦通知相關公會及輔導本案未符合商品之業者。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缺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1次會議決議，除請經濟部針對業者加強教育宣導，並與相關公（協）會持續溝通；另請經濟部持續執行相關查核計畫，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於自助洗衣店選購洗衣劑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商品標示是否完整，例如：品名、廠商資訊、原產地、製造日期等內容，以避免使用到來路不明之商品。二、依消費場所之相關說明事項，及產品包裝上之說明適用範圍、方法加以使用，以避免無法達到洗淨效果，甚至引起皮膚過敏或細菌孳生等情。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如欲進一步瞭解商品檢驗及中文標示等相關資訊，可逕至標準局網站（http://www.bsmi.gov.tw/）及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https://gcis.nat.gov.tw/elaw/index.jsp）網站查詢。   </內容>
    <上版日期>114-04-25</上版日期>
  </Item>
  <Item>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89ca966c-4695-43d5-859b-cdb7a0eba3f2</來源網址>
    <標題>健身中心聯合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3年11、12月間前往基隆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高雄市及花蓮縣之健身中心進行聯合查核，共計查核21家，其中建築安全管理10家不符合規定，消防安全管理2家不符合規定，環保安全管理在飲用水固定設備10家不符合規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12家不符合規定，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12家不符合規定。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各項缺失，已請各主管機關督促地方政府要求業者儘速改善。   行政院消保處前於113年5月間辦理健身中心聯合查核案，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8次會議討論後，主席鄭副院長麗君深表重視，裁示繼續加強對健身中心的查核。為此，行政院消保處於113年11、12月間再次會同地方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建管、消防、環保及體育主管機關進行聯合查核，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本次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建築安全管理：10家不符合規定(項次：2、4、6、7、10、11、14、19、20、21)，主要缺失為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未辦理變更使用及未辦理室內裝修許可等。二、消防安全管理：2家不符合規定(項次4、21)。主要缺失為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及消防安全設備未定期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檢修及申報等。三、環保安全管理：飲用水固定設備10家不符合規定(項次：2、4、7、8、9、10、11、14、16、18)，主要缺失為飲用水設備未每月至少維護一次並作成維護紀錄表、未依規定辦理水質檢測及檢測與維護紀錄表未置於設備明顯處供主管機關查核等。四、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12家不符合規定(項次：2、4、6、7、8、10、12、14、16、18、19、20)，主要缺失為無法認定有踐行審閱期之規定、契約內容未有履約保障之規定及業者提供之履約保障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之電子支付機構等。五、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12家不符合規定(項次：4、6、7、9、10、11、12、14、16、18、19、20)，主要缺失與上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相同。   行政院消保處在此呼籲健身中心業者及民眾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業者應確實遵守建築法、消防法及飲用水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確保健身中心的公共安全及飲用水設備安全，以維護民眾的權益。二、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時，應適時向民眾解說，幫助民眾瞭解契約內容，並應交付民眾充分審閱，以減少消費糾紛之發生。三、民眾在簽訂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或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時，如業者收費非「按月收款」、「按堂收款」或「預收費用累計新臺幣5,000元以下」時，則應注意契約內容是否有履約擔保之條款，以維護自身之權益。</內容>
    <上版日期>114-04-18</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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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453f90a8-a585-4754-9136-22fe653e02a2</來源網址>
    <標題>市售筆擦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去（113）年12月間購樣30件市售筆擦，其中品質檢測均符合規定，標示查核則有3件不符規定，均已請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筆擦（即俗稱之橡皮擦或擦布）為學童學習及一般消費者文書處理所經常使用之文具商品，為保障購買及使用該類產品之消費者安全及權益，行政院消保處遂針對市售「筆擦」，進行品質檢測（包括8種重金屬及6種塑化劑含量測試），並進行「標示查核」。相關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品質檢測部分：均符合規定。二、標示查核部分：3件不符合規定。（一）涉及商品標示法部分：1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之態樣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名稱未以外文標示。（項次9）（二）涉及商品檢驗法部分：2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之態樣分別為證書到期失效（項次2），及無相關登錄商品名稱或型號。（項次24）    有關本案查核結果，行政院消保處均已請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依法查處。違反商品標示法部分，標準局已請地方主管機關要求業者依法限期改善；至違反商品檢驗法部分，亦由標準局依法查處。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缺失，行政院消保處亦建議標準局針對市售筆擦文具商品持續維持後市場及源頭管理，並對企業經營者加強教育宣導，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選購筆擦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選購時應注意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二、注意是否貼附中文標示，檢視廠商名稱、廠商資料、原產地及製造日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切勿隨意購買來路不明的商品。三、注意商品警語及注意事項，尤應避免讓學童將筆擦置入口中；且當筆擦體積變小後，應收納於嬰幼兒無法接觸的地方，以避免誤食甚或導致窒息。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如欲進一步瞭解商品檢驗及中文標示等相關資訊，可逕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http://www.bsmi.gov.tw/）及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https://gcis.nat.gov.tw/elaw/index.jsp）網站查詢。     </內容>
    <上版日期>114-03-14</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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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f3dae928-9d1c-4462-8d15-1905291f212d</來源網址>
    <標題>預售契約須注意，購屋居住才安心</標題>
    <內容>   為檢視建商對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遵循狀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於113年9月至12月間辦理「113年度第2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  本次查核，除將全國(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除外)50建案列為「基本查核件數」外，另將113年5月至8月全國銷售戶數排名前10名之建案列為「額外增查件數」，共計查核60建案。每個建案均查核「契約審閱期」、「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驗收」及「通知交屋期限」等15項目，整體查核結果如下(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名稱及違規項目，詳查核結果彙整表)：一、基本查核件數」(共50建案)1、計有8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2、計有13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1.7%。二、「外增查件數」(共10建案)1、計有3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2、計有7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4.7%。   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商，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完竣在案，本次查核共計裁處新臺幣234萬元。   本次查核項目中，以下列各項違規情節較為嚴重，其主要違規態樣如下：一、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因「計算方式錯誤」，導致契約審閱期有不足5日之情形。二、違反「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於契約中未記載「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未記載停車位「高度」；停車位長、寬、高計算方式錯誤。三、違反「驗收」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於契約中所記載之交屋保留款數額有低於「房地總價5%」之情形；或將交屋保留款納入「銀行貸款中」，實質降低消費者對於瑕疵修繕之保障。四、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未履行「交屋前完成瑕疵修繕之義務」，要求消費者接收有瑕疵之房屋。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刻意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亦不得以「契約自由」為名，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做到下列步驟，以保障自身權益：一、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二、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三、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內容>
    <上版日期>114-03-03</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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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49e3a433-66fd-400a-a2c8-ff02afab6111</來源網址>
    <標題>行政院通過「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規範</標題>
    <內容>  為健全家用天然氣交易，經濟部於102年訂立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之發展，用戶數量日益增多，為預防消費糾紛及維護供氣安全，該部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授權研訂「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規定事業提供之天然氣及設備應符合最新國家標準；事業應將機械表與微電腦瓦斯表之優劣差異，使用天然氣與設備之正確操作方法，於供氣前以書面告知用戶；事業進行設備保養而有停氣必要，應於停氣72小時前通知用戶等。前揭草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0次會議通過，並經行政院核定，經濟部於本日(114年2月26日)公告，提升位階為具強制力之法規命令，後續將由經濟部輔導業者遵守。本項法規命令適用於事業與家庭用戶之天然氣供氣服務，規定重點如下：一、確保供氣品質：事業提供用戶之天然氣及其設備應符合最新國家標準，並加入足資嗅辨之嗅劑。(應記載事項&amp;sect;3)二、選用計量表：(一)事業應將機械表與微電腦瓦斯表之優劣差異、使用天然氣與其設備之正確操作方法及應行注意安全事項，於供氣前以書面告知用戶。機械表與微電腦瓦斯表之差異如下：1、機械表僅有計量天然氣功能。2、微電腦瓦斯表除計量天然氣功能外，其裝有微電腦晶片、感震器、壓力開關、緊急遮斷閥等零組件，具有漏氣遮斷、超時遮斷及地震遮斷等安全功能。(二)計量表依燈別及種類之不同，其基本費有所差異，以5燈以下為例，機械表之基本費為新臺幣(下同)60元，微電腦瓦斯表為100元。計量表由用戶於聽取事業專業評估建議後選用之。(應記載事項&amp;sect;2. &amp;sect;3. &amp;sect;4)三、依法規收費：(一)事業向用戶收取之天然氣費用，包括基本費及按實際用氣量乘以從量費計算之費用。(二)事業依法規向用戶收取之基本費、從量費、停氣費、復氣費及非定期檢查之檢查費用，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用計算方式辦理。(應記載事項&amp;sect;5)四、逾期違約金：用戶未依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繳交天然氣費用，逾期在7日以內者，免收違約金；逾7日起至第14日止依應繳天然氣費用加收百分之一之違約金；逾14日者，依應繳天然氣費用加收百分之二之違約金；應繳天然氣費用達二期以上且經催收程序仍未繳納者，依應繳天然氣費用加收百分之四之違約金，至繳納為止。 (應記載事項&amp;sect;8)五、計量表故障時之用氣量推計：計量表故障之用氣量，依下列方式推計，並以最低者收費：(一)前1年度同期使用度數。(二)前3期平均使用度數。(三)前6期平均使用度數。(應記載事項&amp;sect;9)六、計量表失準之處理方式：(一)用戶或事業如認為計量表有失準確時，由事業現場勘查計量表，如原計量表確實有失準確之情形，事業應為用戶免費更換。(二)計量表經事業勘查測試合格，如用戶仍有疑義時，事業應申請鑑定，並為用戶免費更換計量表，鑑定費用由事業先行支付。若原計量表經度量衡專責機關鑑定者合格，由用戶給付鑑定費用予事業。(應記載事項&amp;sect;10)七、停氣通知及基本費扣減：(一)事業應維持全日正常供氣，如進行設備保養或修繕等工程有停氣之必要，應於停氣72小時前通知用戶。(二)事業停氣在同一個月內總計超過24小時者，應按停氣之時數折算日數比例扣減基本費，其未滿24小時，亦以1日計。(應記載事項第13點)八、用戶管線之定期檢查：事業應定期派員為用戶檢查管線，如檢查結果不合規定，應書面通知用戶改善。定期檢查，事業不收取費用。(應記載事項&amp;sect;18)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若有違反公告事項之情形，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內容>
    <上版日期>114-02-26</上版日期>
  </Item>
  <Item>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eda194b8-14d1-41cf-8573-c2e29c419bb4</來源網址>
    <標題>市售兒童椅及凳品質檢測暨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兒童消費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於113年6月間購樣15件市售兒童椅凳進行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其中品質檢測有3件不符合規定，標示查核有6件不符合規定，均已請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鑑於家長多會購買兒童椅凳供家中兒童乘坐或外出使用，為保障兒童安全及消費權益，行政院消保處遂與標準局合作辦理，針對市售兒童椅凳依據CNS 16045「兒童照護用品－兒童椅及凳」進行品質檢測（檢測項目包含「尖端或銳邊」、「小物件」、「易燃固體」、「強度要求」、「穩定性」、「表面塗層之含鉛量」、「折疊產品」、「剪切點、擠壓點及夾陷」及「木材部位」等），另就標示進行查核。本次檢測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品質檢測部分：3件不符合規定(項次5、8、14)。不符合情形包括：（一）「折疊產品」測項未通過，兒童手指有夾到無法自間隙中抽離之風險。(項次5)。（二）「剪切點、擠壓點及夾陷(僅針對折疊椅及折疊凳)」測項未通過，兒童手指有夾到之風險(項次8)。（三）「穩定性」測項未通過，兒童有跌落之風險(項次14)。二、標示查核部分：6件不符合規定(項次5、8、10、12、13、14)。（一）商品檢驗法部分：1、商品檢驗標識：5件不符合規定(項次5、8、10、12、14)，均無商品檢驗標識。經查1件為有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僅漏標示商品檢驗標識(項次12)；另4件為違規逃檢(項次5、8、10、14)。2、國家標準警語標示：5件不符合規定(項次5、8、10、12、13)。不符合情形包括：警告字體大小不足(項次5、8)、標示內容不完整(項次5)、標示不具永久性(項次8、10、12、13)。（二）商品標示法部分：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4)，係進口商品未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有關本案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就違規逃檢商品(含品質不合格)部分，標準局已依商品檢驗法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並裁處罰鍰；另就違反國家標準警語及中文標示部分，已分別依商品檢驗法及商品標示法通知業者限期改正。   針對本次檢測查核所發現之缺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0次會議決議，除請主管機關標準局儘速依法查處外，另就進口商品應強化源頭管理、加強實體通路及網路平臺之後市場稽查，並對業者及消費者加強宣導「兒童椅及凳」已屬公告應施檢驗商品。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兒童椅凳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兒童椅及凳」自111年12月1日起已屬公告應施檢驗商品，選購時應注意是否張貼「商品檢驗標識」，再行購買。二、應檢視製造商或進口商名稱、地址、產地等是否標示完整，切勿購買來路不明或標示不清的商品。三、應意使用注意事項及警語資訊，以確保使用的安全性。四、使用折疊式兒童椅凳時，建議由家長代為展開及折疊，並陪同兒童使用，不使用時應妥善收納，以避免兒童夾傷之風險。   多一分留心，多一分安心；選購兒童椅凳多留心，維護兒童安全更安心。     </內容>
    <上版日期>114-02-21</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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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f112c432-54a9-411f-949d-5d55f5534efc</來源網址>
    <標題>市售嬰幼兒食品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3年8月間購樣24件市售嬰幼兒食品進行檢測及標示查核，其中標示查核部分全數符合規定；品質檢測部分，「黃麴毒素B1」、「赭麴毒素A」及「重金屬-鉛」部分全數符合規定，而「重金屬-鎘」部分，有1件不符合規定，已由地方衛生機關依法查處並要求業者改善完畢。   目前市面上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產品豐富多樣、口味眾多，為維護嬰幼兒食品安全，行政院消保處於113年8月間，分別在實體商店及網路平台購樣24件市售商品進行「品質檢測」（包括「黃麴毒素B1」、「赭麴毒素A」、「重金屬-鉛」及「重金屬-鎘」）及「標示查核」，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品質檢測部分：（一)「黃麴毒素B1」、「赭麴毒素A」及「重金屬-鉛」檢測，全數符合規定。（二)「重金屬-鎘」：本案計1件(項次15)不合規定。二、食品標示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重金屬-鎘」不符規定部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請地方衛生機關依法查處，同批產品已下架銷毀完竣，地方衛生機關亦命代工製造廠限期改正，經複查改正後之同製程產品，未檢出「重金屬-鎘」。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選購嬰幼兒食品時，除應注意製造或進口廠商名稱及地址、產地、成分、有效日期及營養標示等資訊是否清楚完整外，亦可以參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設置之「嬰幼兒食品專區」(於食藥署網站首頁 &amp;gt; 業務專區 &amp;gt; 食品 &amp;gt; 嬰幼兒食品專區項下查詢)，其中提供法規、衛生標準、標示、廣告、衛教等資訊供民眾查詢參考。 </內容>
    <上版日期>114-02-11</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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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398b1fec-1f13-4c6f-be8f-ee2c1b0aa072</來源網址>
    <標題>行政院消保處抽查年貨大街磅秤及食品標示結果</標題>
    <內容>因應農曆春節到來，消費大眾紛紛前往各地年貨大街採買年貨，身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召集人之鄭副院長麗君關心消費者權益，爰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指派消費者保護官於114年1月15日至17日會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各該直轄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及衛生局等相關單位，共同前往臺北市迪化年貨大街、桃園市南華年貨大街、臺中市天津年貨大街及高雄市三鳳年貨大街，針對磅秤準確度及食品標示等事項進行聯合查核。本次查核發現磅秤合格率為百分之百，而食品標示合格家數比率為97.71%。查核結果如下：一、年貨磅秤查核情形：本次共抽查391台磅秤，其中臺北市迪化年貨大街抽查258台；桃園市南華年貨大街及周邊南門市場抽查50台；臺中市天津年貨大街抽查33台；高雄市三鳳年貨大街抽查50台，皆全數合格。二、食品標示查核情形：本次共抽查262家業者，其中需接受輔導之業者有6家，已當場要求改善，並將由轄區衛生局進行後續追蹤查處。本次查核結果，在臺北市迪化年貨大街，抽查53家業者，有6家業者標示違規；在桃園市南華年貨大街，抽查38家業者，全部合格；在臺中市天津年貨大街，抽查57家業者，全部合格；在高雄市三鳳年貨大街，抽查114家業者，全部合格。無論包裝或散裝食品，如未依相關規定標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8款或第10款規定，對業者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涉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者，得依同法第45條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大眾：購買年貨時，應注意業者是否使用經檢定合格並黏貼「同」字檢定合格單之磅秤進行交易，另外消費者在秤重年貨時，應注意業者使用磅秤應放置於平穩且固定平台上，避免造成秤重時，磅秤產生誤差情形而影響自身權益，如發現業者疑似有偷斤減兩之情形，歡迎向標準局或所屬各分局踴躍檢舉，檢舉電話：（02）2343-4567（代表號），標準局將迅速派員處理。另外關於食品標示部分，包裝食品應注意製造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淨重、食品添加物、原產地（國）、內容物、有效日期及營養標示等資訊是否清楚完整；散裝食品則應注意，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販售業者有無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避免購買來路不明食品，以維護自身權益。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爭議，可於上班時間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內容>
    <上版日期>114-01-24</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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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60d4dec7-4c48-49cd-a81c-abe1e5bdcad2</來源網址>
    <標題>市售平板電腦（Wi-Fi版）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於本（113）年5、6月間購樣10件市售平板電腦，其中品質檢測均符合規定，外觀及內部構造比對與標示查核各有1件不符規定，均已請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晚近國人對平板電腦之使用度及需求逐漸增加，並成為經常隨身攜帶之電子商品。為避免超標之電磁干擾將產生影響周圍附近其他產品正常使用，並保障購買及使用該類產品之消費者安全及權益，行政院消保處與標準局遂合作辦理，針對市售「平板電腦（Wi-Fi版）」，進行品質檢測（包括「電磁相容傳導干擾測試」及「電磁相容輻射干擾測試」），並進行「外觀及內部構造比對」及「標示查核」。相關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品質檢測部分：均符合規定。二、外觀及內部構造比對：1件不符規定，不符規定之態樣為「產品規格與原技術文件不符」（產品規格RAM為6GB，與原技術文件4GB不符）。(項次2)三、標示查核部分：1件不符規定。（一）涉及商品標示法部分：均符合規定。（二）涉及商品檢驗法部分：1件不符規定，不符規定之態樣為「無商品檢驗標識」（該商品已取得證書，惟本體及包裝盒上皆未標示商品檢驗標識）。（項次8）有關本案查核結果，行政院消保處均已請主管機關標準局依法查處。有關外觀及內部構造比對與標示查核不符規定部分，標準局均已分別通知業者改正，目前均已改正完畢。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缺失，行政院消保處除已通知標準局依法續處外，亦建議針對市售平板電腦持續強化源頭管理，以及加強對企業經營者之教育宣導，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選購平板電腦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選購時應注意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並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切勿隨意購買來路不明的商品。二、檢視商品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另使用前應詳細閱讀相關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三、如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多一分留心，就多一分安心；謹慎選購平板電腦，就能悠遊數位世界好放心。  </內容>
    <上版日期>113-12-27</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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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eafb23f5-a8b0-4e17-a4e2-2b812d27b6e7</來源網址>
    <標題>紙類食品容器包裝檢驗及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3年6、7月間，前往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之實體店面抽樣紙類食品容器共計18件，其中品質檢驗全部符合規定，至於標示查核結果，則有1件不符合規定，已由衛生機關依法裁罰並要求業者改善完畢。   鑑於速食店、便利商品及餐飲業者經常使用紙杯、紙碗、紙盒或紙袋等紙類食品容器來盛裝各種熱的或冷的飲料或食物，因此該等容器之品質及標示是否符合規定，攸關民眾之身體健康，故行政院消保處抽樣紙類食品容器18件，進行材質檢驗(螢光增白劑)及溶出檢驗(例如高錳酸鉀消耗量、重金屬、蒸發殘渣及塑化劑)，及由地方衛生機關進行標示查核。相關檢驗及標示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材質及溶出檢驗部分：全部均符合規定(項次1之樣品因會漏液，故只執行蒸發殘渣之溶出試驗)。二、標示查核部分：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主要缺失為未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負責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原產地、製造日期、注意事項等。   關於標示不符規定部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請地方政府衛生機關依法裁罰新臺幣3萬元，並要求業者改善完畢。行政院消保處在此呼籲紙類食品容器製造業者，於生產製造相關商品時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另民眾選購此類容器時，亦應注意標示是否完整，例如：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負責廠商資訊、製造日期及注意事項等，以維護自身權益。    </內容>
    <上版日期>113-12-04</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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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cdebb4c1-5a6d-4531-ba2f-c61e2040161e</來源網址>
    <標題>市售兒童牙刷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兒童消費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3）年5月間採樣25件市售兒童牙刷進行檢測查核（實體店面購樣15件，網路平臺購樣10件），其中品質檢測依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進行檢測，皆未檢出塑化劑及重金屬；標示查核有1件不符合規定，已請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兒童牙刷為兒童每日皆會接觸使用之商品，鑒於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屬環境荷爾蒙的一種，會干擾正常內分泌系統的平衡及功能，長期暴露於塑化劑下可能會引起男童雌性化、女童性早熟等；其次，鉛等重金屬進入人體後除可能造成急性鉛中毒外，亦可能蓄積在人體的某些器官中，造成慢性累積性中毒，危害人體健康。為保障兒童健康及安全權益，行政院消保處針對市售「兒童牙刷」，進行品質檢測（包括「塑化劑含量測試」及「重金屬溶出試驗」）及標示查核。相關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品質檢測部分：全數符合規定，皆未檢出塑化劑及重金屬。二、標示查核部分：1件不符規定。（一）未依「商品標示法」標示部分：進口商品卻將國內業者標註為製造商，另未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計1件。（項次16）（二) 未依「國家標準」標示部分：未標示適用年齡者，計4件。因兒童牙刷非屬應施檢驗商品，CNS 15503為自願性國家標準，尚非強制性規定，故不列入不符合規定情形。（項次4、19、22及24）有關未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之商品，本處已請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依法查處；另就未依國家標準標示之商品，已請標準局輔導鼓勵業者符合國家標準。針對標示查核不符規定部分，標準局已函請所轄地方政府依法限期業者改正，業者已改正完畢；至於未依國家標準標示之商品，經標準局輔導後，業者皆願意配合標示適用年齡。就本次檢測查核所發現之缺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9次會議決議，除請經濟部依法查處本案不符合商品標示法之商品外，針對市售兒童牙刷應加強對業者宣導進口商品及電商平臺商品應使用正確商品標示，並提醒消費者選購時留意，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兒童牙刷應定期更換，以維持兒童口腔健康。選購兒童牙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應留意兒童牙刷之年齡標示，選購適合兒童年齡使用之牙刷。二、應留意不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之兒童牙刷，購買前應檢視商品之製造或進口廠商名稱及地址、產地及材質等資訊是否標示完整。三、應留意兒童牙刷之製造日期、保存期限等標示，選購保存期限內之商品。多一分留心，就多一分安心；選購兒童牙刷多留心，維護兒童口腔健康好安心。    </內容>
    <上版日期>113-11-22</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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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7972b27c-3075-4428-aab7-3f924a2f7ef9</來源網址>
    <標題>公布113年消費者權益報導獎得獎名單</標題>
    <內容>  「113年消費者權益報導獎」於今(113)年11月18日假張榮發基金會舉行頒獎典禮，並公布得獎名單。行政院龔秘書長明鑫代表鄭副院長麗君致詞及頒獎，同時也感謝「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擔任主辦單位，以及所有評審委員們的辛勞，秉持專業完成本屆評選工作，並對所有入圍得獎者以報導行動帶動社會關注消費者權益，表達誠摯的感謝。   今年總計148件作品參賽，34件作品入圍，競爭激烈程度更勝於往年。入圍作品中，仍以「食安新聞」最多，內容以「安全消費」與「產品標示」為報導主軸。例如食品中毒事件之認知與防範、海鮮食材或乳品之產銷履歷、食品標示不實等。其次是「金融消費」及「AI與資安」相關新聞。此外，房屋裝潢議題，同樣也受到媒體朋友們的關注。   龔秘書長表示，美國總統甘迺迪於1962年揭示消費者享有&amp;mdash;講求安全、知道真相、自由選擇及表達意見的四大權利。相信透過新聞媒體相關報導，可以充分落實消費者上開權利，因為入圍作品不僅傳達了民眾的心聲，也反應各界對政府的期待，發揮督促業者遵守法令外，並協助政府機關發掘潛在問題，瞭解真相，進而作為施政重要參考依據，正視並解決問題。   為減少餐廳食品中毒風險，鄭副院長已於今年10月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中，請衛生福利部提出報告，政府將強化餐飲從業人員食安知能、提升餐飲業衛生管理、落實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險，並加強宣導及持續擴大執行稽查抽驗。政府有決心藉由相關作為，杜絕業者不法行為，確保民眾飲食安全。   另近來關於數位消費衍生的消費借貸與消費詐騙越來越多，由於在數位轉型過程中，各主管機關均有因此衍生的新型態消費權益問題，政府除將持續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研議主管機關歸屬及消費者權益保障途徑外，亦將透過修法、跨部會合作、結合公私協力互助及教育宣導等方式，讓消費者可以取得正確消費資訊、做出適切消費選擇，避免消費詐騙，以達消費交易安全。此外，科技進步也衍生產品安全課題，例如，國人使用3C產品、或駕駛電動車的情形越來越普遍，衍生之鋰電池等安全性問題，政府也已經加以關注。   龔秘書長引述美國總統雷根1982年在消費者週的公告提到：「政府有責任確保我們的食品及藥品供應安全，並將詐騙者繩之以法&amp;hellip;而知情及受過教育的消費者是我們在市場上實現繁榮、效率及誠信的最佳希望」。未來，將透過消保會，促請各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與時俱進，持續檢討精進消保政策，強化落實各項消保工作，也期待媒體朋友們能藉由文字、聲音、影像報導，持續提供相關建言及提升消費大眾認識自身的權益。期盼一起努力，為全國民眾創造一個值得信賴、安全的消費環境。   各獎項特優作品及評審團特別獎名單如下:(得獎名單詳如附件)【平面及網路（文字）類 即時報導獎 特優】《信傳媒》陳稚華- 寶林茶室食安風暴。【平面及網路（文字）類 專題報導獎 特優】《食力傳媒》童儀展、林玉婷、巫芷玲、郝致琪 - 食安認知大作戰 從蘇丹紅到米酵菌酸你以為的事實是真相嗎？(註：「米酵菌酸」業經衛生福利部更名為「邦克列酸」)【電視及網路（影音）類 即時報導獎 特優】《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財經新聞台》王暐婷、鄭至惟 - 成家之夢淪為惡夢-別讓&amp;quot;工程蟑螂&amp;quot;闖進你的家。【電視及網路（影音）類 專題報導獎 特優】《鏡電視》簡如屏、許珮珍、戴佳儀、王詩雅、吳亭儀、李昆達、陳岳威、蔡青縈、呂宏偉、呂紹伯 - 是誰騙走我的家。【廣播及網路（音頻）類 專題報導獎 特優】《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林夢萍、尤柔淳、尤淑嬿、林瑀晨 - 追網紅 追到的是推還是雷。【評審團特別獎】《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獨立特派員節目》林珍汝、賴振元 - 關於鋰電池你該知道的事。</內容>
    <上版日期>113-11-18</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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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31877a3a-f015-488b-8155-5a5baaf43d67</來源網址>
    <標題>「預售屋契約查核，購屋簽約有保障」</標題>
    <內容>  為檢視建商對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遵循狀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於113年5月至7月間辦理「113年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  本次查核，除將全國(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除外)50建案列為「基本查核件數」外，另將113年1月至4月全國銷售戶數排名前10名之建案列為「額外增查件數」，共計查核60建案。每個建案均查核「契約審閱期」、「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及「驗收」等15項目，整體查核結果如下(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名稱及違規項目，詳查核結果彙整表)：一、「基本查核件數」(共50建案)1、計有12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2、計有25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3.3%。二、「額外增查件數」(共10建案)1、計有3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2、計有3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2%。  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商，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完竣在案，本次查核共計裁處新臺幣150萬元。  本次查核項目中，以下列各項違規情節較為嚴重，其主要違規態樣如下：一、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因計算方式錯誤，導致契約審閱期有不足5日之情形。二、違反「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於契約中未明確記載停車位之「性質」、「高度」及「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三、違反「驗收」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於契約中所記載之交屋保留款數額低於「房地總價5%」；或要求消費者提前支付交屋保留款。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刻意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亦不得以「契約自由」為名，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做到下列步驟，以保障自身權益：一、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二、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三、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內容>
    <上版日期>113-11-15</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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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cc8926d7-ed24-4287-8c49-21cca6690655</來源網址>
    <標題>鄭麗君副院長出席「消保三十新展望研討會」 勉各部門行動創新，建立以人為本、可信賴的消費環境</標題>
    <內容>   今(113)年適逢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施行30週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今(30)日舉辦「消保三十新展望研討會」。行政院鄭副院長兼任消費者保護會召集人，特到場開幕致詞。   鄭副院長感謝過去30年來眾多委員、團體、學術及社會各界先進致力促進消費者保護。鄭副院長並引用美國總統甘迺迪1962年在國會發表《關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特別咨文所述「每一個人都是消費者，我們有權避免受到詐欺、不實廣告、標示、不安全產品及以合理價格選擇需要的產品」，強調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提升國民生活品質，一向是政府施政的重心，也是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的宗旨。   鄭副院長表示，30年來，消費者保護會透過消費者教育與宣導、審議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協處消費爭議、與外國簽訂消費者保護瞭解備忘錄，以及督導協調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落實各項消保工作，打造消費安全網，落實對民眾消費權益的保護。鄭副院長特別舉例，為了保障租屋族不會被房東超收電費，即於今年6月底主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議，審議通過內政部提出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自7月15日起，房東收取的電費，便不可以超過電費帳單的「每期電費總金額」，且要主動提供電費資訊。   鄭副院長也特別關注新興數位服務樣態多元且變化快速，經常發生實體社會法規政策須調適的情況，因此責成行政院3位政務委員共同主持的數位政策法制協調專案會議中，新增「應用服務發展法制分組」，專門協調新興數位服務的管理與法制調適工作，以凝聚共識並建立原則，維護消費者權益。她也特別促請相關部會，須系統性思考數位治理議題及機關應當承擔的責任，中央與地方齊心合力，讓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權益衡平共進，以消費者為中心，建立以人為本、可信賴的共好社會。   消保三十新展望研討會係以新興消費議題與消費者保護新展望為主題，邀請大法官、國外專家與我國消保領域知名學者發表專業研究成果，中央、地方消保機關與大專校院出席實體會議與視訊參加者共約280位，獲致廣泛迴響。本次研討會議程，包括司法院詹大法官森林就消費者保護30年來之重要法制進展與司法實務判決進行專題演講，並提出分析與展望；韓國消費者院代表Gilho Yang，透過視訊分享近期韓國消保法修法理念，介紹韓國消費者政策思維由「保護消費者」至「實踐消費者主權」之轉變，以及相關法規制度與跨境爭議處理之實務做法。   另外，研討會也安排2場專題研討，聚焦於近年頗受矚目之新興議題，邀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提出專題報告，包括政治大學呂彥斌助理教授、文化大學吳淑如助理教授及政治大學張韻琪助理教授，分別以「智慧商品之民事責任」、「從服務型契約法理看婚仲交友服務之消費爭議」與「消費者購買課程服務之爭議焦點分析--以分期付款之法律性質為探討中心」為題，分享近期研究成果。   本次研討會不僅交流熱絡，相關研究成果更是豐碩。鄭副院長感謝各政府部門、學術界、消保團體與業界長期對消保工作的關注與投入，並期盼各界持續對消保法規制度提供建言，協助政府部門找出政策盲點，以創新思維有效快速因應問題，建立完善制度防患未然，造福全體消費者。</內容>
    <上版日期>113-09-30</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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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bf263ac9-8631-4c5a-8eb9-21e4c4fbadef</來源網址>
    <標題>租賃契約查核，租屋居住安心</標題>
    <內容>   為瞭解大專校院週邊之出租人對於「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遵循狀況，保障學生租屋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會同內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於本(113)年5月至6月間辦理「113年度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查核」。   本次查核係就全國56所大專校院週邊之100份住宅租賃契約進行查核，每份契約均查核「契約審閱期」、「租賃期間」、「租金約定及支付」、「押金約定及返還」等15項目，共查核1,500項次(100份*15項目)，計有228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項次不合格率為15.2%，不合格內容則分布於57份租賃契約中。契約內容不符合規定之租賃標的住址、提供契約之不動產經紀業名稱及違規項目，詳如查核結果彙整表。   對於契約內容不符合規定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除請內政部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命出租人限期改正契約內容外，亦同時要求不動產經紀業應改正契約內容，確保所提供之契約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後，所有不合格契約均已改正完畢。   本次查核項目中，以下列各項違規情節較為嚴重，其違規件數及主要違規態樣如下：一、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共計44份租賃契約(一)未記載契約審閱期之規定。(二)審閱期不足3日(例如：「攜回審閱日」與「簽約日」為同一日)。二、違反「租賃住宅之返還」規定，共計30份租賃契約(一)未記載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負擔之「結算」(結算承租人是否有積欠租金或費用)義務。(二)租賃關係消滅，承租人未返還租賃住宅時，違約金計算方式錯誤(例如：未「按日」計算違約金)。三、違反「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規定，共計21份租賃契約(一)未記載承租人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規定。(二)未記載「承租人依約定方法使用，導致租賃住宅毀損者，免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變相擴大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範圍。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呼籲出租人及不動產經紀業，出租住宅或居間成立租約時，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切勿以不合規定之契約條款，侵害承租人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也提醒消費者，如有租屋需求，簽約前除應確實檢視實際屋況，避免日後糾紛外，亦應逐點核對租賃契約內容是否與「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時，應請出租人或不動產經紀業改正契約或拒絕簽約，並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或消保官提出檢舉。</內容>
    <上版日期>113-09-13</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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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443f4b31-a44d-40f5-9b4a-c5dee77b3f88</來源網址>
    <標題>健身中心聯合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3年5月間前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嘉義市及宜蘭縣之健身中心進行聯合查核，共計查核21家，其中建築安全管理7家不符合規定，消防安全管理1家不符合規定，環保安全管理在飲用水固定設備10家不符合規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14家不符合規定，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15家不符合規定。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各項缺失，已請各主管機關督促地方政府要求業者儘速改善。   隨著民眾健康意識提升及疫情解封，民眾至健身中心運動的情形已十分普遍，為維護民眾的安全及權益，行政院消保處於113年5月間至上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健身中心辦理聯合查核，相關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建築安全管理：7家不符合規定(項次：3、4、5、8、13、18、19)，主要缺失為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未辦理變更使用及未辦理室內裝修許可等。二、消防安全管理：1家不符合規定(項次4)。缺失為防火管理人異動未報當地消防機關備查。三、環保安全管理：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10家不符合規定(項次：3、4、13、14、15、16、18、19、20、21)，主要缺失為飲用水設備未每月至少維護一次並作成維護紀錄表、未依規定辦理水質檢測及檢測與維護紀錄表未置於設備明顯處供主管機關查核等。四、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14家不符合規定(項次：1、2、4、7、8、10、13、14、15、16、17、19、20、21)，主要缺失為無法認定有踐行審閱期之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資料未揭露於現場明顯處所及公布於業者網站、未於明顯處所張貼各種設備不當使用可能產生危險之警告標示等。五、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15家不符合規定(項次：1、2、3、4、7、8、10、13、14、16、17、18、19、20、21)，主要缺失為無法認定有踐行審閱期之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資料未揭露於現場明顯處所及公布於業者網站、未記載不可歸責業者事由而終止契約不得收取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及對於暫停教練課程之事由增加其他之限制等。   行政院消保處在此呼籲健身中心業者及民眾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時，不得有違反主管機關所訂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情形，並應交付民眾充分審閱。二、民眾在簽訂契約前，務必詳細審閱條文內容，尤其在簽訂教練合約時，更應確認有無指定教練，及切勿一次購買過多之課程，以避免教練離職、異動或課程上不完而產生解約退費之糾紛。又民眾如遇到業者不當推銷課程之情形，亦可適時向主管機關反映。三、業者應充分維護健身中心之室內空氣品質及飲用水固定設備，以保障民眾之身體健康。</內容>
    <上版日期>113-09-06</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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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723147f9-3d7b-48ac-80d0-1ac14485c6d6</來源網址>
    <標題> 113年度消費者權益報導獎活動辦法已公布— 歡迎踴躍報名參加</標題>
    <內容>    「113年度消費者權益報導獎」活動辦法已經公布，歡迎專職新聞從業人員、大專院校在校學生或獨立報導者，踴躍報名參加！    為鼓勵新聞媒體對消費新聞報導之重視，提昇各界對消費者權益之意識，並讓消費新聞報導能向下扎根，113年度消費者權益報導獎徵件活動正式開始。只要您符合資格，所報導的國內議題作品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3款所定義之消費關係，並於112年10月1日至113年9月30日間在公開平台上刊登（播）者，均歡迎報名參賽。    活動報名受理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詳情請至活動網站(https://cpcevent.com.tw/)查詢。有意報名者，請儘速備妥作品資料，把握送件時間，儘早報名。如對報名參賽有任何問題，請向&amp;lt;消費者權益報導獎小組&amp;gt;諮詢，電話：(02)2653-9292分機281呂小姐或212劉小姐。</內容>
    <上版日期>113-09-02</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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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927bdf31-571d-432b-8a32-39e93b1edc38</來源網址>
    <標題>市售高蛋白粉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3年3、4月間購樣20件市售高蛋白粉進行檢測及標示查核，其中品質檢測部分全數符合規定；標示查核部分，蛋白質含量營養標示全數符合規定，而食品標示有7件不符合規定，已由地方衛生機關依法裁罰並要求業者改善完畢。  近年來國人日漸重視健身及健康，不只運動健身者，亦有年長者會選擇高蛋白粉補充蛋白質。鑑於目前市面上此類產品豐富多樣、口味眾多，行政院消保處為瞭解市售高蛋白粉品質及標示情形，於113年3、4月間，分別在實體商店及網路平台購樣20件市售商品進行「品質檢測」（包括「總黃麴毒素」、「金黃色葡萄球菌」及「沙門氏菌」檢測）及「標示查核」（包括「蛋白質含量營養標示」及「食品標示」），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品質檢測部分：「總黃麴毒素」、「金黃色葡萄球菌」及「沙門氏菌」檢測，全數符合規定。二、蛋白質含量營養標示部分：全數符合規定。三、食品標示部分，計7件（項次4、6、7、9、11、17及19）不符規定，缺失態樣有：（一）未標示負責(製造)廠商(項次4)。（二）宣稱之營養素非屬「需適量攝取」或「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項次6及19)。（三）未將包裝宣稱之營養素列於營養標示(項次6、9及17)。（四）外包裝宣稱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項次6、7、9、11及19)。（五）營養標示下方標示未加註「*參考值未訂定」文字(項次19)。本次查核發現食品標示不符規定部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除請地方衛生機關依法裁罰外，並要求業者完成改善在案。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選購高蛋白食品時，應注意製造或進口廠商名稱及地址、產地、成分、有效日期及營養標示等資訊是否清楚完整，如包裝上宣稱之營養素未列於營養標示或外包裝宣稱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皆屬標示不合格；另外，補充高蛋白食品前，可以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來評估飲食中的蛋白質攝取量是否已達到每日所需。 </內容>
    <上版日期>113-08-12</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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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8e2d45f2-42ea-4a98-bdb9-8cea8d80ece1</來源網址>
    <標題>自助洗衣店聯合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3年3月間前往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彰化縣、宜蘭縣及臺東縣之自助洗衣店進行聯合查核，共計查核24家，其中建築安全管理3家不符合規定、消防安全管理3家不符合規定、洗衣定型化契約23家不符合規定及洗劑商品標示18家不符合規定，至於環保管理及經營管理則全部符合規定。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各項缺失，已請各主管機關督促地方政府要求業者儘速改善。   由於自助洗衣店數量眾多，且大多設立在人口密集之處，經常24小時營業無人在場管理，惟近年來曾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危害民眾之安全。另自助洗衣店現場所販售之洗劑等商品是否符合商品標示法之規定，及有無違反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均足以影響消費者權益。為維護民眾的安全及權益，行政院消保處於113年3月間至上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自助洗衣店辦理聯合查核，相關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建築安全管理：3家不符合規定(項次2、5、8)，主要缺失為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或未辦理室內裝修許可。二、消防安全管理：3家不符合規定(項次11、15、18)，主要缺失為滅火器滅火效能值不足或逾期。三、環保管理：全部符合規定。四、經營管理：全部符合規定。(除「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對於查核項目「設置錄影監視設備及緊急連絡人資訊」及「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有規定外，其餘均非屬法令強制規定事項，僅屬調查參考性質)五、洗衣定型化契約：23家不符合規定(項次1、2、3、4、5、6、7、8、9、10、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主要缺失如下：(一)預收洗衣費用總額逾1,000元設有履約保障機制：11家不符合規定。(二)不得約定送洗衣物遺失、被竊、失火或其他原因而滅失毀損者，企業經營者概不負責：22家不符合規定。六、洗劑商品標示：18家不符合規定(項次1、2、3、4、5、6、8、9、10、12、15、17、18、19、20、21、22、24)，主要缺失如下：(一)商品標示具有顯著性，並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之：14家不符合規定。(二)標示廠商資訊：18家不符合規定。(三)標示原產地：14家不符合規定。(四)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16家不符合規定。(五)標示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18家不符合規定。(六)標示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17家不符合規定。(七)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其他應注意事項：12家不符合規定。本次查核結果已於113年4月24日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87次會議討論，並經主席裁示請經濟部要求地方政府及洗衣公會加強落實洗衣定型化契約、公共意外責任險及洗劑商品標示之法令宣導及查核，及研議修正「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另請內政部轉知地方政府可參考「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研議加強自助洗衣店之安全管理。行政院消保處在此呼籲業者及民眾從事自助洗衣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由於自助洗衣店經常無人在場管理，而目前使用之能源大多是液化石油氣(瓦斯桶)及天然氣，故業者平時應多加注意消防設備之維護及管理，並主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保障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二、自助洗衣店除傳統投幣式之外，目前亦有許多業者採用儲值的方式，惟民眾在採用儲值式的自助洗衣店消費時，切勿因業者之促銷活動而儲值過多之金額，並應注意業者有無從事履約擔保，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三、民眾在自助洗衣店有購買洗劑商品之需要時，亦應注意商品標示是否完整，例如：品名、廠商資訊、原產地、製造日期等內容，以避免使用到來路不明之商品。</內容>
    <上版日期>113-07-12</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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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84a00702-f9c5-4324-82e4-7ec5c7131155</來源網址>
    <標題>行政院核定租屋電費計收規定，保障租屋用電權益</標題>
    <內容>  為使租屋電費計收合理公平，並促進電費資訊透明化，避免房東超收電費，保障房客權益，行政院鄭麗君副院長於本(113)年6月28日召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8次會議，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並於今（3）日核定，後續將由內政部依法公告施行。本次「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關於租屋電費新制，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電費計費基準」規定  房客租屋若無獨立電表時，其電費計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按度計費：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所示「當期每度平均電價」。(二)非按度計費：出租人所收取之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所示「每期電費總金額」。二、增訂「租屋電費資訊透明化」規定  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當期用電度數、每期電費總金額及是否申辦公共設施電費分擔等電費資訊應透明化，房客租屋時可由下列管道獲知：(一)房東主動提供電費資訊，供房客繳費參考。(二)房客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申辦程序後，可於「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自行進行線上查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呼籲房東，日後出租房屋，契約內容除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外，亦不得有超收電費、賺取差價之情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亦提醒房客，租屋簽約前，應詳閱契約條款，尤其應注意電費計收基準是否符合租屋電費新制之規定，以確保自身租屋權益。</內容>
    <上版日期>113-07-03</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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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3bf5c48b-c840-4861-932e-59dc64018ed8</來源網址>
    <標題>市售家庭用手套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3）年2月下旬至3月上旬間採樣24件市售家庭用手套進行檢測查核（家庭用橡膠手套及塑膠手套各12件），其中品質檢測有4件不符合規定，標示查核有5件不符合規定，均已請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家庭用橡膠及塑膠手套為消費者居家清潔經常使用之商品，部分業者為使商品材質更加柔軟，可能會添加塑化劑；或是為讓商品更顯鮮豔，而於染色時加入部分重金屬。惟鑒於鉛等重金屬進入人體後除可能造成急性鉛中毒外，亦可能蓄積在人體的某些器官中，造成慢性累積性中毒，危害人體健康；其次，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屬環境荷爾蒙的一種，會干擾正常內分泌系統的平衡及功能，長期暴露於塑化劑下可能會引起男童雌性化、女童性早熟及增加女性罹患乳癌之機率等。為保障購買及使用之消費者安全及權益，行政院消保處遂針對市售「家庭用手套」，進行品質檢測（包括溶出試驗、塑化劑含量測試；另針對樣品有無傷痕、氣泡、污染或其他有礙使用之缺點，或經吹氣後局部膨脹等現象，進行外觀檢查）及標示查核。相關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品質檢測部分：4件不符規定，違規態樣為塑化劑含量測試未通過（項次16、17、21及24）。二、標示查核部分：5件不符規定。（一）未標示製造年月或年週，即未依法標示商品製造時間。（項次12）（二）無正體中文標示或無中文標示。（項次21、22及23）（三）未標示製造商或委製商之名稱。（項次24）有關本案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均已請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依法查處。品質檢測不符規定部分，標準局均已依相關規定查處，並完成請業者回收或下架商品；至標示查核不符規定部分，標準局均已函請所轄地方政府依法限期業者改正，目前均已改正完畢。針對本次檢測查核所發現之缺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7次會議決議，除請經濟部針對市售家庭用手套持續強化源頭管理，以及對網路平臺及實體通路進行後市場稽查外，另請經濟部訂定年度查核計畫對生產製造商及消費者進行教育宣導，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選購塑膠手套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製造或進口廠商名稱及地址、尺寸、產地及成分等資訊是否標示完整，切勿購買標示不清楚的商品。二、注意是否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之標示，且內外包裝標示日期是否一致。三、使用完畢後應避免接觸食物或餐具，並立即以肥皂清洗雙手。多一分留心，就多一分安心；謹慎選購家庭用手套，就能居家清潔好放心。</內容>
    <上版日期>113-06-21</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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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54e82de3-6ea9-46ad-a017-782e8c4a3a4e</來源網址>
    <標題>公布112年全國消費申訴案件前五大類</標題>
    <內容>112年國內民間消費成長率概估8.41%，創下近30年最大增幅，且全年民間消費規模突破新臺幣11兆元大關，改寫歷史新高，隨著消費規模的成長，112年度全國受理申訴及調解案件計78,682件，較去（111）年度之70,626件，受理件數增加8,056件。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統計，112年度第一次申訴案件共計62,848件，占全國申訴及調解案件近8成。而排名前5名的申訴類型分別為「線上遊戲」、「運輸」、「食品」、「服飾、皮件及鞋類」及「補習班」，共計20,111件，約占第一次申訴案件32％，其中「線上遊戲」已連續3年排名第一；「食品」因有業者違法販售過期食品及食品衛生等事由，由去年第4名升至為今年第3名；「補習班」則因有業者無預警倒閉，使此類爭議自107年後首次進入第5名。行政院消保處特別提醒消費者注意下列事項：一、參與線上遊戲，應瞭解業者頒布之遊戲管理規則及活動中獎機率，避免違規使用外掛程式，並優先選擇國內註冊之公司發行或代理之線上遊戲，以確保自身權益。二、訂購機票時，除確認機票中英文姓名是否與護照一致外，應瞭解各家航空公司對於退、改票、行李託運等相關規定，另外如有貴重物品，建議置於手提行李就近保管，以維護自身權益。三、使用外送平台送餐服務，應多瞭解各家業者點餐流程、扣款方式及送餐通聯流程，網頁點選餐點項目後，留存扣款相關畫面，發生消費糾紛時，立即留存雙方聯繫資料，以保全證據。收餐後應從速檢查，如有不符應儘速通知平台，以維護自身權益。四、購買食品時，應儘量選購包裝完整之食品，外包裝並應有明顯標示有效日期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另應保留購買憑證，如發現食品有異味或異物，一併留存剩餘食品，供檢驗或證明之用。五、一頁式廣告多出現於社群或入口網站，強調貨到付款、價格低於市價、標榜7天鑑賞期、限時限量促銷、無公司聯絡電話及地址。消費者如已取貨付款，應儘速拆封查明，如商品不符或有瑕疵而欲退貨，卻聯繫不上賣家或託運人，可及時運用貨運及超商業者提供之退貨退款或協助措施，避免權益受損。六、網路購物時，宜先瞭解賣家及平台信譽、檢視相關退換貨資訊，並善用第三方支付或網購平台之價金保管機制，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消費糾紛。七、報名補習班時，應選擇經合法立案之補習班，如補習班預收超過1個月的學費，補習業者依規定應提供履約保證機制，以維護消費權益。如仍發生消費糾紛，可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或至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維護自身之消費權益。最後，行政院消保處也請各主管機關針對申訴案件增加之態樣分析爭議原因，加強相關管理機制與查核作為，針對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進行滾動式檢討，並適時發布相關消費資(警)訊，俾使消費者知悉，維護消費權益。</內容>
    <上版日期>113-05-17</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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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00049eb5-fdd5-4ac1-85f9-b96c27f76616</來源網址>
    <標題>「運動票券查核，球迷觀賽安心」</標題>
    <內容>    為檢視職籃球團對於「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遵循狀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 會同教育部體育署於112年11月至本(113)年1月間辦理「112年度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查核」。   行政院消保處對台灣頂級職業籃球大聯盟(簡稱T1聯盟)及台灣職業籃球聯盟(簡稱P.LEAGUE+聯盟)共11支球團之售票規則進行查核，每支球團均查核「退票機制」、「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之入場機制」、「消費爭議處理」及「保險」等8項目。查核結果發現，11支球團之售票規則均有部分內容不符合規定。球團名稱及違規項目，詳如查核結果彙整表。   對於售票規則不符合規定之職籃球團，行政院消保處已請教育部體育署召開查核結果說明會，督導球團進行改正。各球團均已依「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改正完竣在案。   本次查核項目中，以下列各項違規情節較為嚴重，其違規件數及主要違規態樣如下：一、違反「退票機制」規定，共計10支球團。(一)個人因素無法入場觀賽，退票時限計算方式錯誤。(二)天候或不可抗力因素延賽，限制消費者須於宣布延賽後「1小時內」辦理退票，逾時不受理。二、違反「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之入場機制」規定，共計4支球團。(一)球團「網站」或「紙本票券」均未揭示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之入場機制。(二)票券遺失時，要求消費者踐行「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未規定之程序(例如：向售票平台「登記」、出示「切結書」、向警察機關「報案」等)，始得入場，提高消費者入場之困難度。三、違反「消費爭議處理」規定，共計4支球團。(一)球團「網站」或「紙本票券」均未揭示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二)僅提供「售票平台」之客服電話，而完全未提供球團之聯繫方式，消費者無法直接聯繫球團。四、違反「保險」規定，共計2支球團。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金額不足」。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各職業球團、各單項協會及運動賽事主辦單位，公開銷售運動比賽門票時，除應依照「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擬定售票規則，保障球迷購票觀賽權益外，更應確保比賽場館之安全，不得有超賣門票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金額不足」之情況發生。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買運動比賽門票前，可先至官網或售票平台網頁檢視各職業球團、各單項協會或運動賽事主辦單位所提供之售票規則是否符合「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倘遇售票規則不合規定之比賽，應拒絕購票，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以確保自身權益。</內容>
    <上版日期>113-05-02</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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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1770ee32-6c74-4bcf-bb7b-9ae29a2151d3</來源網址>
    <標題>市售食品環氧乙烷檢驗及食品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2年11月間購樣果醬、抹醬、沙茶醬及起司等食品共計45件進行環氧乙烷檢驗及食品標示查核，其中環氧乙烷檢驗部分均未檢出，全部符合規定；至於食品標示查核結果，有6件不符合規定，已由衛生機關依法裁罰並要求業者改善完畢。   由於112年間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輸入之「油漬摩佐羅拉乾酪」及「Sonoma精選乾酪綜合包」，經衛生機關抽驗檢出殘留農藥環氧乙烷不符規定。而環氧乙烷係屬一級致癌物質，我國目前並未核准環氧乙烷作為農藥使用，亦未准許使用環氧乙烷氣體作為食品消毒用途，故為維護民眾食的安全，行政院消保處於112年11月間前往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及宜蘭縣之實體店面購樣上開食品共計45件，進行環氧乙烷檢驗，及由地方衛生機關進行食品標示查核。相關檢驗及標示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環氧乙烷檢驗部分：均未檢出，全部均符合規定。二、食品標示查核部分：6件不符合規定(編號19、20、22、23、28、41)，主要缺失如下：(一)標示字體小於2毫米：5件不符合規定(編號19、20、22、23、41)。(二)未標示負責廠商電話：1件不符合規定(編號28)。(三)未標示有效日期：1件不符合規定(編號41)。(四)淨重標示與營養標示數值不符：1件不符合規定(編號41)。   關於食品標示不符規定部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請地方衛生機關依法裁罰共計新臺幣16萬元，並要求業者改善完畢。   行政院消保處在此呼籲民眾選購食品時應注意食品標示是否完整，例如：品名、內容物名稱、食品添加物名稱、廠商名稱及聯絡資訊、原產地、有效日期及營養標示等內容，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內容>
    <上版日期>113-04-26</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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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abd365a8-5b53-4efa-b455-e28243f53645</來源網址>
    <標題>長照契約有規範 權益保障更周全&amp;#160;&amp;#160;</標題>
    <內容>   為推行長照2.0政策，保障長照服務使用者及簽約者之契約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衛生福利部研擬「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三草案（下稱本案），後續將由衛生福利部依法公告，並輔導長照機構業者遵守規範。   長照服務依其提供方式，主要可區分為三種：（1）「居家式」：到宅提供服務。（2）「社區式」：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服務。（3）「機構住宿式」：以受照顧者入住方式提供服務。本案係依各式長照服務分別訂定三種契約規範，規範重點如下：一、明定契約審閱期間  契約及附件原則應經簽約者攜回審閱至少3日。但有立即使用長照服務之需求時，長照機構仍應給予即時或合理之審閱期間。二、明定長照機構之重要資訊揭露  長照機構應將設立許可證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居家式除外）、收費標準、服務項目、服務使用須知，與爭議處理機制等重要資訊，揭示於長照機構內明顯處所，並主動提供消費者參閱。三、明定長照機構之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  長照機構提供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喘息服務等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依「政府補助」及「自費」區分如下：（一）「政府補助」方案：長照機構提供政府補助服務者，收費標準應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二）「自費」方案：長照機構提供自費服務者，收費標準應由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5條核定。四、明定長照機構之收退費方式（一）「收費方式」：雙方應約定每月固定繳納前月或當月之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至長照機構提供住宿者，收取保證金不得超過2個月長期照顧費。（二）「退費方式」：長照機構應於契約終止當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已繳服務費用按契約終止後之日數比例退還。但長照機構提供住宿收取保證金者，應扣除積欠費用後無息退還。五、明定長照機構之費用調整  長照機構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收費者，不得調整費用；非依據前開辦法收費者，調整收費應報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並按下列方式辦理：（一）「定期契約」：非經簽約者同意，長照機構不得調整契約所定費用。（二）「不定期契約」：長照機構應提前二個月通知簽約者，簽約者應於一個月內回復是否同意。六、明定雙方之終止契約事由（一）長照機構終止契約事由1.消費者符合重大或屆期未改善事由之情形，長照機構得終止契約。2.為免使用者終止契約後未獲照顧致生危險，於使用者轉介安置前，長照機構仍負有照顧義務。（二）簽約者終止契約事由  簽約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長照機構終止契約。但長照機構符合重大事由之情形，簽約者得逕行終止契約。七、明定遺留物品及遺體遺物之處理（一）「遺留物品處理」：使用者遷出長照機構所遺留之物品，長照機構應通知至少30日內取回。（二）「遺體遺物處理」：長照機構提供住宿者，使用者於契約期間死亡時，應立即通知家屬領回遺體，家屬應於12小時內儘速領回使用者之遺體；遺物未依長照機構所定期限處理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長照機構得依相關法規適當處理。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消費者，與長照機構簽訂契約時，應仔細審閱契約條款，注意是否與「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另外，也呼籲長照機構業者，應對使用者提供良好之照護，所提供之契約應符合「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倘有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依法處罰。</內容>
    <上版日期>113-03-08</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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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d0872569-c828-4814-837a-b081ed047f07</來源網址>
    <標題>預售屋契約查核，消費者購屋安心</標題>
    <內容>  為檢視建商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遵循狀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於112年9月至12月間辦理「112年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  行政院消保處就全國50個預售屋建案契約進行查核，每個建案均查核「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契約總價」及「驗收」等15項目，共查核750項次，計有22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2.9%，不合格內容則散見於13個建案中。查核建案名稱及各建案違規項目，詳如查核結果彙整表。  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商，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完竣在案，共計裁處新臺幣120萬元。  本次查核項目中，以下列各項違規情節較為嚴重，其違規件數及主要違規態樣如下：一、違反「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規定，共計4建案。(一)未記載停車位「性質」、「位置」及「型式」等基本資訊。(二)未記載停車位「高度」。二、違反「契約總價」規定，共計4建案。(一)契約書中僅填列「契約總價」，未分別填列「土地價款」及「房屋價款(須分別填列專有部分價款及共有部分價款)」。(二)價款填列「內容」錯誤，各項價款加總，與契約總價不一致。三、違反「審閱期間」規定，共計3建案。(一)審閱期間不足5日。(二)由「契約攜回審閱期日」、「簽約日」及「簽約金繳納日」等三個期日綜合判斷，審閱期間記載不合理。四、違反「驗收」規定，共計3建案。(一)交屋保留款數額不足房地總價5%。(二)建商於契約中自行訂定「驗收標準」，將部分瑕疵視為合格；或限制瑕疵須達一定程度始負修繕義務。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刻意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亦不得以「契約自由」為名，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第1項規定，除有法定情況外，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故購買前請斟酌本身能力及需求審慎評估，並建議於簽約前做到下列步驟，以保障自身權益：一、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二、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三、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內容>
    <上版日期>113-02-26</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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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36f95ff3-9376-4dc2-ad4b-d4da398f4205</來源網址>
    <標題>市售掛燙機(織物蒸汽機)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2年9月間採樣10件市售掛燙機(織物蒸汽機)進行檢測，其中品質檢測有1件不符合規定，標示查核有1件不符合規定。針對本次檢測查核所發現之缺失，已請主管機關儘速依法查處，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5次會議決議：「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對引進新商品的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加強宣導；另加強針對掛燙機的源頭管理、邊境管制及後市場稽查，包括實體通路及網路電商平臺之銷售通路在內。」  被譽為燙衣神器的「掛燙機」是現代流行的燙衣產品，自112年1月1日起列屬標準局應施檢驗品目範圍，行政院消保處遂與標準局合作，瞭解市售掛燙機之品質及標示情形。本案於電商平台及實體店面隨機購樣10件商品，並進行「品質檢測」（包括溫升試驗、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及開口尺寸構造」）、「重要零組件比對」及「標示查核」（包括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等），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品質檢測部分：1件(項次10)不符規定，違規態樣為開口尺寸構造檢查未通過，水容器與大氣相通之開口直徑實測為2.77 mm，不符合CNS 60335-2-85最小尺度至少為3 mm之要求。重要零組件比對：除3件（項次8、9及10）屬列檢前商品不適用外，其餘全數符合規定。三、標示查核部分：1件不符規定。（一）商品檢驗標識：除3件（項次8、9及10）屬列檢前商品不適用外，其餘全數符合規定。（二）中文標示：1件(項次8)不符規定，缺失態樣為「未標示原產地」、「未標示進口商地址、電話」及「商品本體標示之委製商地址，與外包裝及說明書不一致」。   有關本案查核結果，違反商品標示法部分，標準局已函請地方主管機關要求業者依法限期改善；至品質檢測不符規定者，亦由標準局本於權責依法賡續查處。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選購掛燙機時留意製造日期，112年1月1日列檢後製造之掛燙機應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品質有政府把關，亦應注意是否有原產地及製造商或進口商等基本資料之繁體中文標示，並按相關注意事項或使用說明正確使用商品，使用前儲水箱必須先注水，使用時經常留意水位以免乾燒，另建議由成人操作，蒸氣口應避免朝向人體，以防燙傷。</內容>
    <上版日期>113-02-02</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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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e906a161-0bfd-4009-b0b0-34a4974f6ebf</來源網址>
    <標題>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網咖)專案聯合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2)年8月至9月前往臺北市等7個直轄市、縣(市)共17家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下稱網咖)進行聯合查核，其中「商業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查核事項全數合格；「觀光管理」部分，所有網咖業者均未有經營旅宿業行為；至「建築物公共安全」查核事項部分，有1家不合格；「餐飲衛生安全」查核事項部分，不合格共計12家。查核缺失部分已由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並督促業者改善完畢。網咖近期因營業型態轉變，提供包廂休息及餐飲服務者漸多，且有許多青少年進出網咖，實有完整瞭解國內網咖之管理情況、公共安全及食品安全之必要，故行政院消保處於本年8月至9月間會同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宜蘭縣等7個地方政府消保官及相關主管機關，就網咖之「商業管理」、「觀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建築物公共安全」、「餐飲衛生安全」等進行查核。茲將結果分述如下（詳如附表）：一、商業管理及消防安全:查核結果全數合格。二、觀光管理:所有網咖業者均未有經營旅宿業行為。三、建築物公共安全:查核結果1家不合格(項次7)，違規態樣為逃生門未裝設門弓器，業經主管機關複查改善完成。四、餐飲衛生安全:共計12家不合格，其中11家為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初查不合格；2家為食品標示查核不合格。(一)是否已投保產品責任險、現場有無查獲逾期食品或原料:全數合格。(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初查不合格計有11家(項次1、2、4、5、7、8、10、13、14、16、17)，經複查均已改善完成:1、無餐飲從業人員體檢報告:項次1、4、8、10、17。2、食材未有防塵或防蟲措施、環境或器材不潔:項次4、5、7、14、16。3、冰箱食材未區隔放置、溫度不足或未有溫度記錄表:項次7、13、14、17。4、食材未離地放置:項次2、13、14。5、無病媒防治紀錄:項次7、13、14。(三)食品標示:不合格計有2家(項次5、6)，主管機關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規定分別裁罰新臺幣3萬元整:1、未標示牛肉、豬肉原料產地(國):項次5、6。2、未標示雞塊使用重組肉:項次6。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缺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4次會議決議，請衛生福利部加強網咖業者餐飲衛生安全查核，提升業者自主管理能力，並將網咖餐飲服務納入聯合稽查項目，後續稽查如發現違規事項，仍應儘速依法處理；同時請內政部加強督導地方政府都計、建管、消防等單位落實管理查核，有效提升網咖公共安全。</內容>
    <上版日期>112-12-20</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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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af20f12d-4e61-434a-ac44-72270797b1d7</來源網址>
    <標題>市售滑步車之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合作，於本(112)年5至6月採樣15件市售滑步車辦理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發現品質檢測全數皆合格；標示查核則有6件不合格，已請主管機關依法要求業者改善。  考量近年無踏板鍊條之幼童滑步車正夯，為保障幼童健康安全，行政院消保處遂赴新北、臺北等地玩具店、體育用品、婦嬰用品等實體店面及電商平台隨機購樣15件商品，標準局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依據國家標準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及其系列標準進行品質項目檢測，另就相關標示(包括商品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及國家標準中文標示等)進行查核。相關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品質檢測部分:15件均合格。(一)化學性測試:1、重金屬含量:全數合格。2、塑化劑含量:全數合格。3、甲醯胺含量：把手含泡棉材質者僅3件(項次1、4及5)，3件檢測均合格。(二)物理性測試：全數合格。(三)電驅動性測試：使用電池者僅3件(項次6、9及11)，3件檢測均合格。二、標示查核部分：6件不合格(項次1、2、3、11、13、14)。1、商品檢驗標識：3件不合格(項次1、3及13)，包括:無「商品檢驗標識」（項次1及13）及查無報驗紀錄（項次3）。2、中文標示：4件不合格(項次2、11、13及14)，包括：內外包裝標示「適用年齡」不一致（項次2及11）、外包裝兩處標示「適用年齡」不一致(項次11及14)及完全未標示（項次13）。   關於中文標示不符規定部分，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現業務由標準局承接)已請地方主管機關要求業者改善完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4次會議決議請標準局加強滑步車源頭管理、後市場稽查及標示規定，尤其是「適用年齡」之標示，產品包裝及實體滑步車要一致，列入重點查核項目；並請標準局研議滑步車的使用必須加註如「由成人陪同」以及「注意路面狀況」等警語。行政院消保處提醒家長選購及使幼童騎乘滑步車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一、滑步車為騎乘玩具，為應施檢驗商品，家長購買時應注意選購商品有無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並應依中文標示內容，選擇適合幼童年齡使用的滑步車。二、滑步車無剎車功能，主要是靠幼童雙腳剎車，使用時應讓幼童穿戴防護裝備，且於非交通道路上使用，以保障幼童騎乘之安全。</內容>
    <上版日期>112-12-15</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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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7ecac05f-17ca-4ec7-86e2-f4ca5b6fd510</來源網址>
    <標題>高速公路服務區交通、建管、消防及餐飲衛生聯合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2)年9月間就6個高速公路服務區進行聯合查核，其中「交通綜合管理」及「建築物公共安全」皆符合規定；另「消防安全管理」有1項不合格；「餐飲衛生安全」有2家業者不合格，均已由主管機關依法查辦並限期改善完畢。   國道高速公路是國內交通動脈，交通流量甚大，民眾對設置於高速公路之服務區所提供之各項消費產品及服務需求頗多，本處為了解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消費環境，與主管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合作於國道6個服務區進行 聯合查核，查核項目計有「交通綜合管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及「餐飲衛生安全」等四大項目。本次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二）：一、交通綜合管理:全部合格。二、建築物公共安全:全部合格。三、消防安全管理:1個不合格，湖口服務區的火警受信總機未備有識別火警分區之圖面資料(附表一項次5)。四、餐飲衛生安全:2家不合格。(一)西螺服務區的新東陽超商銷售莊家雪花方塊酥禮盒標示不符 (附表二項次1)。(二)仁德服務區的「茶工業」餐飲店現場未出示食品從業人員健檢報告 (附表二項次7)。   針對消防違規部分，主管機關消防局已依消防法第6條及第37條查處改善完畢；另就餐飲衛生違規部分，其中標示不符問題，衛生局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47條規定，裁處製造商新台幣3萬元罰鍰。另餐飲店現場未出示食品從業人員健檢報告問題，主管機關已依據同法第8條、第44條規定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完畢。   為提供國道用路人更好的服務品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4次會議決議請高公局督促業者加強防火管理業務員工的教育訓練、加強宣導婦幼車位停放規定並與國道公警合作取締違規車輛、督促業者定期清潔更換洗手乳容器並研議檢測洗手乳，及加強服務區之餐飲衛生安全檢查；另業者如有使用工讀生或助理人員，請注意其職場安全。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駕駛人進入國道服務區休憩時，請務必依規定停放車輛。若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識別證」的民眾應將識別證放在前擋玻璃明顯處以供查驗，以免受罰。</內容>
    <上版日期>112-12-08</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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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287138da-fe1c-48b1-aaf2-456a7d2290e5</來源網址>
    <標題>市售油炸鍋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2）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間採樣10件市售油炸鍋進行檢測，其中品質檢測有3件不符合規定，標示查核有7件不符合規定，均已請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由於國人會購買市售油炸鍋烹調食物，其品質及標示均會影響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處遂與經濟部合作，瞭解市售「油炸鍋」之品質及標示情形。本案於電商平台及實體店面隨機構樣10件商品，並進行品質檢測（包括溫升、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試驗）與重要零組件比對，另就相關標示（包括商品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及國家標準中文標示等）進行查核。相關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品質檢測部分：3件不符規定，違規態樣分別為：（一）溫升試驗未通過。（項次2、9及10）（二）絕緣耐電壓試驗未通過。（項次2）二、重要零組件比對：5件符合規定（項次1、4、5、6及7），另5件因無原技術文件資料，無法比對。（項次2、3、8、9及10）三、標示查核：7件不符規定。（一）商品檢驗法部分：5件不符規定，主要缺失為「無商品檢驗標識」（項次2、3、8、9及10）。（二）商品標示法部分：7件不符規定，主要缺失態樣為「未標示製造號碼」（項次3、8）、「未標示原產地」（項次3、8）及「無繁體中文標示」（項次9、10）。有關本案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違反商品標示法部分，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現業務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承接）已請地方主管機關要求業者依法限期改善；至違反商品檢驗法部分，亦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法查處。 針對本次檢測查核所發現之缺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4次會議決議請經濟部做好油炸鍋的源頭管理及該類進口商品的邊境管制，並持續加強網路平台及實體通路的後市場稽查；另對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進行有關市售油炸鍋的教育宣導，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選購油炸鍋時，除應注意有無商品檢驗標識外，亦應注意是否有標示原產地、使用注意事項，及製造商或進口商等基本資料之繁體中文標示，並按相關注意事項或使用說明正確使用商品，尤應避免選購無商品檢驗標識或中文標示不明之油炸鍋。多一分留心，就多一分安心；謹慎選購油炸鍋，就能放心烹調美食。</內容>
    <上版日期>112-12-01</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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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f5639e75-2d2f-435e-a3f1-671556990178</來源網址>
    <標題>公布112年消費者權益報導獎得獎名單</標題>
    <內容>   「112年消費者權益報導獎」於本(112)年11月21日假張榮發基金會舉行頒獎典禮，並公布得獎名單。行政院鄭副院長文燦親臨致詞及頒獎，並對於參賽的新聞從業人員與學生，表達誠摯的謝意。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再次感謝「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擔任主辦單位，邀請新聞及消保領域的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團，專業、公正、獨立地評審。本年總計131件作品參賽，33件作品入圍，可謂競爭相當激烈。   本次入圍作品涵蓋面向多元，且與消費生活息息相關，例如食品履歷與溯源、黃牛票、金融消費、預售屋等相關議題的報導，受到入圍者們的關注。其他諸如電信消費、網路購物、租車等議題，也是入圍者關切鎖定的對象。   透過這些報導，不僅傳達了消費者的心聲，也能發揮督促業者遵守法規之效，並具體協助政府機關發掘潛在問題，作為政府研訂消費政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經過評審委員評選，7類獎項中評選出33件作品入圍，並依序選出特優、優勝與佳作獎項。各獎項的特優作品及評審團特別獎名單揭曉如下: (得獎名單詳如附件)【電視及網路（影音）類 即時報導獎 特優】《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曾于馨、楊尚仁-非供即食&amp;mdash;小心肉毒桿菌【電視及網路（影音）類 專題報導獎 特優】《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唐郁荃、賴冠諭、陳富主-網路消費「消」遙法外？系列報導【廣播及網路（音頻）類 專題報導獎 特優】《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陳怡伶-我是誰？認知功能障礙者的消費危機與轉機【平面及網路（文字）類 即時報導獎 特優】《自由時報》陳嘉怡、凌美雪、凃盈如、鍾麗華、謝君臨、黃良傑、楊丞彧、陽昕翰、廖俐惠-只想買原價&amp;mdash;催生黃牛條款紀實【平面及網路（文字）類 專題報導獎 特優】《鏡週刊》簡竹書、王思涵-當他們一腳踩進債務流沙【評審團特別獎】《鏡電視》吳亭儀、傅家慶、呂紹伯、梁莉苓、林雅菁、傅建誠-《餐桌上的真相》揭密食品地雷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媒體具有無遠弗屆的影響力。期待熱愛新聞報導的新聞從業人員、大專院校學生或獨立報導者們能持續提供優質的消費新聞報導，期以建構更安全合理的消費環境。</內容>
    <上版日期>112-11-21</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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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0b372d1d-16a4-4c55-863b-57a95eed50e7</來源網址>
    <標題>「聰明消費嘉年華園遊會」盛大舉行 現場民眾樂翻天！</標題>
    <內容>   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稱行政院消保處)主辦的「聰明消費嘉年華園遊會」活動，今(11)日下午於國父紀念館熱鬧展開！本次園遊會全力宣導消費者保護及防詐觀念，現場民眾熱情響應，行政院鄭副院長文燦也親臨會場與民眾同樂。   為擴大消保及防詐的宣導層面，本次共有本院消保處及內政部等47個機關參與，攤位數計87攤，並有12個機關舞台上台秀。宣導內容包括「網購食品有保障」、「聰明購屋 租事大吉」、「打擊網購陷阱」、「交友服務防詐」、「電商購物防詐宣導」、「源頭減量 永續消費」等消保與打詐主題，透過各攤位精心設計的互動遊戲，讓民眾輕鬆且有效地學習到各類消保與防詐知識。   活動現場舞台上還有精彩的魔術、小丑等馬戲迎賓派對表演及MOMO家族哥哥姐姐唱跳表演，深深吸引民眾的目光，各部會的饒舌歌曲、檢疫犬查緝、有獎徵答等上台秀，也讓現場民眾大開眼界、搶答拿獎。最後的闖關抽iPhone14大獎，更將現場氣氛帶到最高點！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本次活動將消保與防詐觀念，以更多元化的方式呈現，傳達給現場的每位民眾心中；同時，也期望透過本次活動，可以讓民眾更了解日常生活中相關的消費知識，避免落入消費詐騙的陷阱，共同營造一個安全、公平合理、無詐的消費環境。   最後提醒消費者有消費問題，可撥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諮詢；有被詐疑慮，請撥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內容>
    <上版日期>112-11-11</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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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9c5bce26-1eef-4e6e-9bcc-fa6f2463250d</來源網址>
    <標題>聰明消費嘉年華園遊會 11月11日熱鬧登場  邀您一起來同樂！</標題>
    <內容>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稱行政院消保處)將於本(112)年11月11日(星期六)下午1時到5時，在臺北市國立國父紀念館舉辦「聰明消費嘉年華園遊會」活動，現場除有精彩的魔術、小丑等馬戲迎賓派對表演及MOMO哥哥姐姐唱跳秀舞台表演外，還有超過80個互動遊戲攤位等您來闖關。闖關成功的民眾有機會抽中iPhone14喔！11/11(六)邀請您來一起同樂！   為充實民眾的消費者保護觀念，避免在日常生活中不慎落入詐騙陷阱，行政院消保處特邀請行政院各部會在「聰明消費嘉年華園遊會」活動中設攤，除有趣味的闖關遊戲外，還有饒舌歌曲、檢疫犬查緝等精彩活潑的部會上台秀，讓民眾能輕鬆地學習到各類消保與防詐知識。同時，民眾只要集滿8個攤位印章，即可參加抽獎，獎品相當豐富，不僅有除濕機、咖啡機等高達150個獎項外，還有機會將iPhone14帶回家。   11/11聰明消費嘉年華園遊會活動內容豐富、精彩可期。歡迎大家在秋日的下午，一起到場同樂！</內容>
    <上版日期>112-11-08</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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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4a828a32-3f93-4afe-ab00-f37e1f9361af</來源網址>
    <標題>市售微波爐品質檢測及商品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2)年2月間採樣10件市售微波爐進行檢測，其中品質、重要零組件比對以及容許耗用能源基準之檢測結果均符合規定；至於標示查核結果，有2件不符合規定，已請主管機關依法要求業者改善完畢。   由於微波爐縮短了食品的加熱時間，成為現代家庭生活中常用的廚房家電。行政院消保處為瞭解市售微波爐的品質及標示等是否符合規定，遂在臺北市實體店面及電商平台隨機購樣10件商品，針對品質(包括溫升、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異常操作、構造、微波洩漏及爐門表面衝擊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以及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包括能源效率及待機功率)進行檢測，並就相關標示(包括商品標示、能源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及國家標準中文標示)進行查核。相關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1、2）：一、品質檢測部分：10件均合格。二、重要零組件比對部分：10件均合格。三、容許耗用能源基準部分：10件均合格。四、標示部分：2件不合格(項次4、9)，茲分述如下：(一)商品標示：1件不合格(項次9)，缺失為外箱與本體標示之製造號碼不一致。(二)能源標示：2件不合格(項次4、9)，缺失為未標示能源效率。(三)商品檢驗標識及國家標準中文標示：10件均合格。   關於商品標示不符規定部分，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現業務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承接)已請地方主管機關要求業者改善完畢；至於能源標示不符規定部分，前經濟部能源局(現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亦已要求業者改善完畢。本次10件微波爐之能源效率檢測結果，實測值為59%至64%不等，皆符合容許耗用能源基準(不得低於54%)之規定，且高於節能標章基準(≧57%)之規定。   行政院消保處在此提醒民眾在選購及使用微波爐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民眾在選購微波爐時，可參考商品所標示之能源效率值，數值越高，越符合節能之需求。二、現行微波爐品牌及功能眾多，民眾使用前應詳閱使用說明書之注意事項。三、民眾應注意避免碰撞或敲擊微波爐之爐門表面(即強化玻璃)，因該玻璃表面如有受損，微波加熱時可能會有爆裂之風險。     </內容>
    <上版日期>112-10-13</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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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bee060bf-2921-4cf2-b8d1-04815a00294d</來源網址>
    <標題>市售調味水果酒之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2)年4至5月分別赴苗栗、臺中等地酒莊及臺北便利商店、量販店及百貨公司等實體店面隨機購樣25件不同品牌市售調味水果酒，進行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發現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皆符合規定。  近年來連鎖超商及量販店時常舉辦酒類促銷活動，其中主打各種季節限定口味之調味水果酒備受青睞。有鑑於此等普及性高的調味酒，因酒精含量不高，為避免變質，恐有添加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過量之疑慮，行政院消保處為把關民眾健康及確保酒品標示如實，採樣25件調味水果酒，委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據「酒類衛生標準」及財政部國庫署(簡稱國庫署)官網公布之酒類中相關檢驗方法進行品質檢測；標示查核部分則由國庫署及地方政府財政局(處)依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協助檢視。檢測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1、2）：一、品質檢測部分:在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甲醇」、「乙醇」、「鉛」、「二氧化硫」項目部分，25件樣品全數符合規定。二、標示查核部分：菸酒管理法部分，25件樣品全數符合規定。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買及飲用調味水果酒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一、調味水果酒的產品多樣，本次購樣調味水果酒就有水果釀造酒、啤酒、其他釀造酒及再製酒類等種類，並非每件調味水果酒均為水果釀造。二、調味水果酒酒精度在7%以下者，依法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購買前應確認產品有無逾期之情形。三、雖然調味水果酒酒精濃度較低，但業者多會添加果汁、香料等增添風味，含糖熱量再加上酒精熱量，喝越多熱量越高，「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內容>
    <上版日期>112-10-04</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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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bca4107a-9739-4213-9cd3-94d417ef019e</來源網址>
    <標題>歡迎媒體記者、學生族群們踴躍報名－ 112年度消費者權益報導獎</標題>
    <內容>   一年一度的「112年度消費者權益報導獎」活動辦法已經公布！    為提升消費者權益新聞報導與節目之品質，並鼓勵長期關注消費者權益保護議題之專職新聞從業人員、大專院校在校學生及獨立報導者，由「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擔任主辦單位之「112年度消費者權益報導獎」活動業已展開。只要您符合資格且報導國內議題作品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3款所定消費關係，並於111年10月1日至112年9月30日間在公開平台上刊登（播），均歡迎報名參賽。   報名受理時間自112年9月1日起至112年9月30日止，詳情請至活動網站(https://cpcevent.com.tw/ )查詢。有意報名者，請儘速備妥作品資料，並注意收件期限，早日送件。如對報名參賽有任何問題，請向&amp;lt;消費者權益報導獎小組&amp;gt;諮詢，電話：(02)2653-9292分機236。</內容>
    <上版日期>112-09-08</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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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eb983e40-bb77-4ce9-ae8d-8e990990749d</來源網址>
    <標題>市售釣竿風箏商品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2)年4月下旬購樣釣竿風箏10件，進行商品標示查核，查核結果僅有2件商品完全符合規定，其餘8件則有不符合規定之情形，已移請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下稱經濟部中辦)要求業者改善及依法查處。   假日經常可以看到父母親帶著小朋友在公園或遊樂景點較空曠處所施放各式各樣的風箏，也勾起不少人童年美好的回憶。惟有媒體報導業者在公共場所販售釣竿風箏(即看起來像玩具釣竿，但打開開關就會變成風箏)，並擔憂其安全性。行政院消保處鑑於該等商品係屬玩具，並屬應施檢驗商品，為瞭解該等商品有無符合檢驗規定才進入市場販售，及有無依法標示相關商品資訊及注意事項，遂分別在賣場及電商平台隨機購樣10件該等商品進行標示查核(包括商品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商品標示法部分：不符規定7件(項次2、3、4、6、7、9、10)，缺失均為未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標示。二、商品檢驗法部分：不符規定8件(項次2、3、4、5、6、7、9、10)，缺失情形如下：(一) 無商品檢驗標識：不符規定7件(項次2、3、4、6、7、9、10)。(二)檢驗標識與報驗發證系統之資料不符：不符規定1件(項次5)。   對於上開不符規定商品，主管機關標準局及經濟部中辦已要求業者改善並依法查處。而標準局後續亦已專案進行網路搜尋共728件同類商品，發現其中715件不符合規定（屬應施檢驗範圍惟未於網頁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已通知網路平臺下架停止販售，並加強宣導活動，例如於本年7月7日及8日「台北婦幼嘉年華」活動，針對同類商品進行安全宣導。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民眾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民眾在選購風箏類玩具時，應注意商品標示是否完整，及有無商品檢驗標識，以確認所購買者是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另須詳閱相關注意事項或警告標語，以確保自身權益。二、施放風箏時應隨時注意周遭狀況，避開人潮較多或附近有電桿之地點，以維護自身及他人安全。    </內容>
    <上版日期>112-09-06</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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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4e83099b-c040-4e45-b6c0-008e2a146a84</來源網址>
    <標題>山坡地範圍之旅宿業聯合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會同主管機關前往新北市等5個直轄市、縣（市），針對座落山坡地之15家旅宿業者進行聯合查核，查核結果有4家業者全部符合規定；其餘11家業者或有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建築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或旅宿業經營管理及定型化契約等部分項目未符合規定，均已請主管機關轉知各地方政府要求業者改善。   隨著疫情趨緩致國內旅遊市場升溫，有關座落山坡地範圍之旅宿業營業場所公共安全，實有瞭解實施情形之必要，行政院消保處於去（111）年12月間會同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及轄區觀光、水保、建管、消防機關之查核人員，前往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及宜蘭縣等5個直轄市、縣（市）辦理本次查核。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1家不符合規定（編號8），為滯洪池未能正常使用（已改正完成）。二、建築安全管理：6家不符合規定（編號4、6、7、11、12及13），主要態樣多為安全通道堆放雜物（4家已改正完成，1家違建依法排拆中，1家未公安申報補申報中；如補申報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將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三、消防安全管理：3家不符合規定（編號5、9及13），為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2家已改正完成，1家現場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不足及未設置防焰標示限期改正中；如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將依消防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裁處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四、旅宿業經營管理及定型化契約：9家不符合規定（編號5、6、7、8、9、11、13、14及15），主要態樣多為實際經營客房數涉及擴大營業範圍（7件已改正完成或裁處，2件排程複查中；如經複查未符合規定者，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7項規定裁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缺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2次會議決議請本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交通部及內政部等機關就本次查核不符規定情形，督促地方政府儘速依法處理，針對常見缺失態樣持續辦理不定期查核工作。另請旅宿業主管機關交通部本於職權針對重大違失加強對業主之輔導及改善作業，並持續與業者及相關公（協）會溝通，使業者符合法律規範，以同時兼顧產業發展及減少消費紛爭。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出遊選擇住宿地點時，除應注意業者是否已合法登記外，同時亦應留意逃生動線及安全梯是否暢通、室內消防設備有無雜物阻隔、地毯及窗簾等物品有無防焰標示，以維護自身安全。行政院消保處再次提醒消費者，多一分留心，就多一分安心；慎選旅宿場所，外出旅遊就能平安又盡興。</內容>
    <上版日期>112-08-24</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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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c6be8ffb-6019-4445-9d0d-b6029134afc1</來源網址>
    <標題>租屋簽約須注意，居住權益有保障</標題>
    <內容>  「包租代管」是國家為實現居住正義，所採行之重要住宅政策，為了解包租業對「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遵循狀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地方政府地政局(處)於本(112)年4月至5月間辦理「112年度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查核」。   行政院消保處針對全國市佔率較高之25家包租業所使用之50份住宅轉租契約書進行查核，每份契約書均查核「租賃期間」、「修繕」及「提前終止租約」等15項目，共查核750項次，計有219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項次不合格率為29.2%，不合格內容則散見於32份契約中。查核業者名稱及不符合規定之違規項目，詳如查核結果彙整表。   對於契約內容不符合規定之包租業，經行政院消保處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地方政府地政局(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命其限期改正後，已有28份契約改正完畢，其餘4份契約因消費者認為契約內容未影響其權益，考量契約安定性，故未配合進行改正。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均涉及消費者租屋權益，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應特別注意下列幾點規定：一、「租賃期間」規定(一)包租業與原出租人簽訂包租契約後，在包租契約期間內，才有權利將房屋再行轉租給承租人。(二)消費者應檢視「包租業合法轉租之證明文件」，並注意「轉租契約期間不得超過包租契約期間」，以免產生無權占有房屋之情形。  二、「修繕」規定(一)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應由包租業負責修繕。包租業若遲未修繕，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修繕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二)消費者應檢視契約內容是否有以個別磋商方式，降低包租業之修繕責任，或禁止消費者自行修繕等情形，以維護居住權益。三、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規定(一)在無法定終止租約事由之情形下，租賃雙方得否於租期屆滿前提前終止租約、提前通知期限及違約金上限等重要事項，已有明文規範，以預防租賃一方無預警提前終止租約，他方須臨時搬家或房屋閒置之爭議。(二)消費者應注意因個人因素欲提前終止租約時，須提前通知之期限及業者是否訂定高額違約金，以避免權益受損。四、「租賃住宅返還」規定(一)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及承租人應共同完成點交程序，且押金返還與房屋返還應同時為之，對租賃雙方始屬公平合理。(二)消費者應注意契約中關於房屋點交之程序及押金返還之時點，避免租賃關係消滅後再生爭議。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包租業者應依照「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擬定契約條款，不得假借「個別磋商」之名，變更契約內容，更不得有「轉租契約期間逾越包租契約期間」，違反轉租基本概念之不適法情況發生。    行政院消保處也提醒消費者，租屋環境之好壞，關乎居住之舒適安全；而轉租契約之內容，更影響租賃之權益保障。消費者於簽約前，除應確實檢視實際屋況，避免日後糾紛外，亦應逐點核對轉租契約內容是否與「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同，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業者，應請業者改正或拒絕簽約，並可向各地方政府地政局(處)提出檢舉。</內容>
    <上版日期>112-08-11</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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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c2bcd50c-4bda-4992-a2b9-b8ae277bc12f</來源網址>
    <標題>公布加水站水質微生物檢測及衛生管理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抽查6個縣市36家加水站， 其中微生物「大腸桿菌群、糞便性鏈球菌、綠膿桿菌」檢測，因採樣的加水站皆依規定張貼「應煮沸 勿生飲」，故不適用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日前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2次會議決議，函示已標示「應煮沸勿生飲」之加水站，所供應之水品如檢出病原菌，得從嚴對該製造業者依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下稱GHP)之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命其限期改正，並釐清水質污染之原因；另3家加水站資訊文件未張貼或更新之衛生管理不符合規定，均已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查辦並限期改善完畢。   為保護民眾飲用加水站之供水品質安全，行政院消保處去(111)年針對國內7縣市的54家加水站的水質，進行重金屬砷、鉛、鎘及汞等四項化學物質之檢測，檢測結果全數合格。本(112)年4、5月間行政院消保處再與食藥署合作，於國內6個縣市的加水站合計採樣36件樣品，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大腸桿菌群」、「糞便性鏈球菌」、「綠膿桿菌」檢測；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各地方政府「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進行衛生管理查核。   本次檢測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大腸桿菌群、糞便性鏈球菌、綠膿桿菌」的檢測：採樣的加水站皆依規定張貼「應煮沸 勿生飲」，故不適用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二、衛生管理的查核：查核36家，計3家不符合規定。(一)主要違規情形多為資訊文件未張貼或更新，詳情如下:1、未張貼檢驗結果報告書或過期：2家不符合規定(編號1、7)。2、加水站許可證過期:1家不符合規定(編號5)。3、未張貼設備維護管理紀錄:1家不符合規定(編號7)。(二)前揭不符合衛生管理規定者，係違反各縣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各地方政府衛生機關已依法要求限期改善，目前皆已改善完畢。   鑑於飲用水是最基本的民生必需品，任何可能的衛生安全問題皆不容忽視，尤其本次檢測發現有2家加水站驗出有綠膿桿菌陽性反應，雖然煮沸後可去除病菌，但為避免民眾誤用被污染水的風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2次會議決議請食藥署辦理下列事項:「1. 督導地方政府就加水站『應煮沸 勿生飲』之標示字體大小及顏色予以改善&amp;hellip;2. 研議修改加水站衛生管理法規，加強管理及稽查機制，避免消費者誤用被污染之水致健康受損。..」   食藥署日前已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2次會議決議，通知地方政府衛生局，對於已標示「應煮沸勿生飲」之加水站，所供應之水品如檢出病原菌(如:綠膿桿菌、大腸桿菌群等)，足以代表該水站水源、環境或設備有衛生安全疑慮，得從嚴對該業者依違反GHP之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命其限期改正，並釐清水質污染之原因。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飲用加水站的水品應比照自來水須煮沸，以確保飲水安全。    </內容>
    <上版日期>112-08-04</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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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2afcffeb-e1cd-410b-81bc-e5ec6006fabc</來源網址>
    <標題>市售斜躺搖籃之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去(111)年10月採樣10件斜躺搖籃進行檢測查核。結果發現標示違反商品標示法者計5件，不符合國家標準CNS 15982 「兒童照護用品－斜躺搖籃」者(簡稱國家標準)者計9件；品質不符合前開國家標準者計3件。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簡稱經濟部中辦)針對前開違反商品標示法業者，已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妥處；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簡稱標準局)針對品質檢測或標示產品資訊未符合前開國家標準業者，已輔導改善完畢。   鑑於近年國外發生斜躺搖籃事故，行政院消保處為維護嬰幼兒權益，於實體店面及網路平台隨機購買不同廠牌之市售產品10件；委由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生活用品研發檢測中心依據前開國家標準進行品質檢測，另由經濟部中辦及標準局查核商品標示。檢測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標示查核部分(一)商品標示法：不合格5件 (項次1、6、7、8、9)  主要違規態樣為：1.未依「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標示:3件(項次1、6、9)。2.原產地標示不一致:1件(項次7)。3.製造日期未完整標示:1件(項次8)。(二)國家標準:第7節產品資訊(【含產品之標示、購買資訊及使用說明書】標示部分)不符合9件(項次1、2、4-10)。  主要缺失態樣為:未依CNS 15982第7節產品資訊標示「適用嬰兒之最大體重」、「本嬰兒斜躺搖籃非供長時間睡眠使用」等相關警語。二、品質檢測部分:依國家標準進行檢測(一)構造:3件不符合(項次1、4、5)，主要缺失態樣為:手指陷入、斜躺搖籃滑動量。(二)材料性質(化學性質及可燃性):全數符合。(三)不透氣性包裝:全數符合。(項次4無包裝，所以不適用)   本案查核結果經提報消費者保護會決議：請主管機關經濟部除要求婦嬰用品店家及電商平台等主要販售通路，向消費者加強宣導斜躺搖籃之正確使用方式外，並將國家標準應永久標示事項，結合媒體及雜誌多作宣導，列入日後重點查核項目不定期進行抽查。　　　　　「斜躺搖籃」商品已於去(111)年11月1日列入應施檢驗品目，並應永久標示適用嬰兒最大體重(如6kg或9kg)、「本嬰兒斜躺搖籃非供睡眠使用」、「勿單獨留下嬰兒無人照顧」等警語，因本商品的限重與使用方式，對嬰幼兒之人身安全極其重要。故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或使用斜躺搖籃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一、選購時留意製造日期，去(111)年11月1日列檢後製造之斜躺搖籃會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品質有政府把關。  二、使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 注意本商品的限重，避免發生使嬰幼兒傾倒的風險。(二)「斜躺搖籃」商品係供照顧或安撫無法自行坐立嬰兒之嬰幼兒照護用品，並不適合提供嬰兒睡眠使用。如嬰兒於「斜躺搖籃」中入睡後，應立即轉移到具有堅固、平坦表面的安全睡眠環境 (如：嬰兒床)，讓嬰兒應保持以仰臥姿勢睡覺。      </內容>
    <上版日期>112-06-20</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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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5a3c5dd1-dd44-4d9b-ade1-965f48e10f5a</來源網址>
    <標題>「運動票券新規定，購票觀賽有保障」 &amp;#160; &amp;#160; </標題>
    <內容>   為避免運動賽事因為明星球員臨時未出賽與消費者預期產生落差，衍生大規模消費爭議之情況再次發生，並強化退票機制及場館安全責任規定，以保障消費者購票觀賽之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業已審議通過「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經教育部公告施行。  本案除明定審閱期間原則不得少於3日及給與審閱契約內容之方式外，其餘重點規範如次：一、明定適用範圍  本案僅適用於國內舉辦的運動比賽活動，所銷售之「單一場次票券」。至於「季票」，是銷售一種會員資格，不在本案適用範圍之內。二、賽前資訊公告(一)比賽前，業者應公告該場比賽「可出賽名單」。該名單發生變動時，業者應「通知」消費者或以明顯方式「公告」，並說明變動之「理由」。若業者未為通知或公告，消費者得要求退費。(二)球團或教練有調度自主權，在「可出賽名單」內之球員，並不代表一定會「上場」。三、明定退票機制(一)退票時限1.業者應明定比賽日前消費者得退票之最後期限(不包括比賽日當日，且不得多於7日)。2.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例如：下雨)導致比賽延期者，延期後之比賽日前，消費者均得退票。(二)手續費1.退票事由可歸責於消費者時：得收取最高票面金額10%的手續費。2.退票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三)黃牛票防範機制1.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者，業者得不予退票。2.可由退票張數及其他事實綜合判斷是否為「非供自用」。四、強化安全責任(一)入場規範  業者應訂定入場規範(例如：不得攜帶玻璃瓶或鋁罐飲料、長柄雨傘、長腳架等入場)，以維護比賽品質、運動員及消費者之安全。(二)入場人數  基於公安及逃生考量，具體要求售票數量不得超過比賽場館之「觀眾席數」或「各級主管機關所定人數」。(三)保險  考量比賽過程中，可能產生各種風險(例如：棒球比賽被界外球砸傷)，具體要求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票觀賞運動比賽前，應注意業者所提供之各項售票資訊及退票機制是否與「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若遇到相關消費爭議，可依法向業者主張權利或提出消費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消保處亦呼籲舉辦運動賽事之業者，銷售門票應避免使用具爭議之廣告行銷手法，以免誤觸「不實廣告」之法律界線。售票資訊應符合「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並確實履約。倘有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內容>
    <上版日期>112-06-16</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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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80055209-abd5-4488-bc0b-357b05de12c5</來源網址>
    <標題>公布市售玩具筆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採樣市售玩具筆17件，進行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其中品質檢測有2件不符規定，標示查核有16件不符規定，均已分別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下稱經濟部中辦）依商品檢驗法、商品標示法暨玩具商品標示基準規定查處。玩具筆因造型可愛同時可以把玩與書寫，成為學童間的人氣商品。行政院消保處與標準局為瞭解其品質及標示之落實情形，分由行政院消保處於網路平台及實體店面隨機購買不同廠牌之玩具筆17件；標準局進行品質檢測及商品檢驗標識查核；另由經濟部中辦處理商品標示之查核等。檢測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品質檢測：2件不符規定，違規態樣分別為：（一）電池盒無電池極性、電流符號、電池形狀及電壓等圖示，且鈕扣電池之電池盒未使用工具就可開啟。（項次4）（二）玩具配件（磁鐵）未通過小物件檢測，且磁鐵之磁通量指數超標，即磁性過高未通過檢測。（項次10）二、標示查核：（一）商品檢驗法部分：13件不符規定，主要缺失態樣為未有商品檢驗標識。（二）商品標示法部分：16件不符規定，主要缺失為未有繁體中文標示。  玩具筆為強制檢驗商品，須於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於市面上販售。有關本案查核違反「商品檢驗法」部分，標準局均已分別依法要求業者改正完成及裁罰在案。至違反「商品標示法」部分，經濟部中辦均已移請地方主管機關查處，目前均已改正完成或下架。   為強化後市場管理，標準局已本於權責持續執行後續策進作為，不合規定情形已有改善。針對本次檢測查核所發現之缺失，及標準局後續策進作為之處理情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1次會議決議請經濟部針對市售商品做好進口商品源頭管理、對企業經營者宣導工作，並持續辦理後市場稽查，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學童健康安全。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選購玩具筆時，除應注意有無 商品檢驗標識外，亦應注意是否有標示原產地、使用注意事項，及製造商或進口商等基本資料之繁體中文標示，並按相關注意事項或警語正確使用商品，尤應避免選購零件容易鬆脫、恐有誤食之虞的玩具筆。多一分留心，就多一分安心；聰明選購玩具筆，就能用得開心又盡興。     </內容>
    <上版日期>112-06-13</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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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40824027-779c-4022-b5d8-317dbf6dcbec</來源網址>
    <標題>好市多公告冷凍莓果事件慰問措施之處理說明</標題>
    <內容>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市多公司）針對「科克蘭冷凍三種綜合莓果和科克蘭冷凍藍莓檢出A型肝炎污染事件」於本（112）年5月11日公告（下稱好市多公司112年5月11日公告，如附件）慰問措施後，因內容尚有疑義，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邀請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消保官及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市多公司）共同研商，針對檢測費用及A肝確診者之法律責任進行討論。   行政院消保處於本年5月15日召開會議邀請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與好市多公司共同研商，好市多公司針對會議建議下列事項，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立場初步同意，並承諾攜回朝此方向努力由各賣場處理：一、有關好市多公司112年5月11日公告第2點之檢測費用部分：（一)符合該點規定者，檢測費用及掛號費低於新臺幣（下同）500元者，仍維持該公告給付500元；如檢測費用加掛號費超過500元者，檢具單據實支實付補助費用。（二）會員之同住家人如有食用受影響產品，其檢測費用（含掛號費）由該公司依個案情形從優從速處理。二、符合本公告第3點之A肝確診者，好市多公司將負擔一切法律上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相關醫療費用）。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如與好市多公司間之消費爭議仍無法獲得妥適處理，可依消保法第43條以下規定，向消費者保護團體、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另如欲提起團體訴訟之消費者，請保留相關證據資料，以利後續訴訟進行，保障自身權益。</內容>
    <上版日期>112-05-16</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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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1605e424-d0bf-4ac2-90a1-76af3c13c87a</來源網址>
    <標題>市售除濕機能效檢測及商品標示查核結果</標題>
    <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去(111)年11月間採樣10件市售除濕機，進行能效檢測及標示查核。在能效檢測部分，「能源效率」及「除濕能力」項目檢測結果均符合規定；至於標示查核部分，有1件商品標示不符合規定，已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改善完畢。   台灣全年之平均相對濕度高達80%左右，尤其每年梅雨季節陰雨連綿，民眾使用除濕機的需求更是大為增加。行政院消保處為瞭解除濕機的能源效率是否符合規定，以及標示正確性，在臺北地區實體店面及網路平台隨機購樣10件市售除濕機，針對能源效率項目委託實驗室依經濟部能源局所定「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及國家標準規定進行檢測；標示查核部分則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經濟部中辦)分別依相關規定協助檢視。檢測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一、能效檢測部分：10件樣品全數符合規定。(一)「能源效率」：本次檢測結果10件樣品實測值均高於基準值並在標示值95%以上，符合規定。(二)「除濕能力」：除濕能力檢測結果之實測值亦均在標示值95%以上，符合規定。二、標示查核部分：(一)商品檢驗法部分:依規定檢視相關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10件均符合規定。(二)商品標示法部分:9件符合規定，1件不符合規定(編號7)。主要缺失為未標示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經濟部中辦已移請地方主管機關依規定查處改正完成。   台灣因天候潮濕，除濕機的使用率極高，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買及使用市售除濕機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挑選有商品檢驗標識及節能標章之產品，請確實依說明書內容使用，定期清洗保養，尤其應注意說明書所列之警告、注意事項，以維護自身權益。二、除濕機在開機運轉時，需有人員在場；若長時間離開使用場所，或長時間不使用時，應關閉電源。另外，除濕機不可使用於密閉之衣櫥或更衣間，使用時不可將物品覆蓋在出風口附近，亦不要置於浴室或洗衣間使用。三、請「留意」家中舊有除濕機是否為標準局已公告召回瑕疵之21個廠牌及54個機型，詳情可參閱該局「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wSite/mp?mp=65）中「瑕疵除濕機查詢」訊息，若屬於召回檢修機種，請立即停用或連絡廠商檢修。</內容>
    <上版日期>112-05-05</上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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